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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表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2-02-23    作者:王红影律师
律师咨询电话:15128273908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职权由法律和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公司,其活动的目的是实现公司的职能,因此,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所为的行为是公司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
43条规定,公司代表的行为的后果理应由公司承担。但在公司代表越权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分两种情况处理:1.公司代表超越公司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2.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当相对人不知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与自己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时,该合同有效,公司代表的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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