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考评员资格(职业技能考评员资格)(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LD006-2-2002(北京行审A类劳动006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6个工作日(不包括培训时间)
审批程序:
一、 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按格式要求填写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请表》(依据京劳职鉴发[1998]72号文件第六条); 2、申办考评员资格者本人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依据劳部发[1993]134号文件第十九条); 3、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的证明(依据京劳职鉴发[1998]72号文件第六条); 4、本人近期二寸黑白免冠照片一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文件第二十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资格培训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表,填写《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交申办人。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备案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享有的权利、投诉渠道等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报技能鉴定中心资格培训科科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 审核
标准: 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具有15年以上本工种专业工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第十一条); 3、 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取得考评员资格并具有1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历。(《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第十一条) 4、 必须接受市鉴定中心组织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第十二条)
本岗位责任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资格培训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内,将审批表和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 “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审定人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3、4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内签署“不予批准”的终结意见及理由后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 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人“同意审批”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内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审核人员进入培训流程;
将“终结审批”和“中止审批”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后,将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同意审批” 退审核人员进入培训流程;“终结审批”的退受理人员。
时间:2个工作日(不包括培训时间)
四、 核发、告知
工作标准: 1、告知申办人有关事项及时、准确; 2、发放的文件、证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资格培训科办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证件及材料归档。
按照工作标准,对审定通过的,制做考评员资格证书;发放相关文件,通知申办人办理领取手续,并进行归档;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审定人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告知申办人,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附件: 1、行政审批申办材料接收凭证 2、告知书 3、审批流程表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 地 址:朝阳区惠新东街3号 电 话:(010)649814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