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在北京这样的城市,一年中有1000对儿新人结婚,发现在同一年中竟然有接近400对儿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率接近40%,这已经是很高的数据了,廊坊地区的离婚率也是很高的,本文对如何导致离婚不做探讨,只对夫妻离婚涉及的财产、债权和债务以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探讨。
一、如何判断财产问题
1、以时间点为界限。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婚姻登记主义,只有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效力,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在结婚登记之前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就是属于个人财产,结婚登记之后新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最简单的区分方法,当然并不是绝对的。
2、财产存在形式的转化区分。比如,男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拥有一套房产,但结婚后不久被依法拆迁,进行了拆迁补偿,补偿包括回迁楼和补偿款两部分,这拆迁补偿也是在婚后取得,是不是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当然不是,由于被拆迁房屋在男方婚前就已经存在,拆迁补偿只是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补偿,实际上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男方不结婚,同样会依法得到拆迁补偿的,只不过这只是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而已,因此,该补偿款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双方父母的赠与问题。由于中国自古就有父母为子女设宴办喜,亲朋好友送礼恭贺,女方父母赠送陪嫁品等传统,这就涉及财产最终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的实施,更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例如对于购房这类情况,比较详细,例如,婚前一方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如有贷款,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也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割的。
以上说的都是从法律的角度谈到,以上三点均是以婚姻双方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或者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才适用的,如有约定,以约定为准。
二、债权、债务的承担。
这一点和财产的取得基本上一致,婚前债权和债务均由个人承担,婚后债权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方当事人为了转移财产,常常伪造债务,实际上是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通过法律的调查,该债务是不会得到支持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方有外债,另一方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也是很多的,这种问题较复杂,要根据客观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并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子女如何抚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在子女两周岁以下的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确定子女抚养权还是很简单的,除非女方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抚养能力但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况下都会依法由女方抚养。
2、如果孩子属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年龄的,并且夫妻双方均要求抚养的,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具备以下条件,则应当优先考虑抚养:(1)以做绝育手术或者丧失生育能力;(2)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另外一方有子女的;(4)随其生活更为有利,且对方有法定不宜与孩子一起生活的情形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优先考虑孩子归其抚养。
3、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可以征求子女的意见,当然仍要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4、抚养费如何支付的问题。根据该《意见》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上述列举情况均是比较常见的情况,实践中会有很多比较特殊的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如有问题,可以及时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