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审慎审查已经发生争议的股东变更登记事项
股东变更登记事项引发公司股东争议的主要原因
1.不少公司股东缺乏对法律知识的准确理解,在公司章程中未针对争议解决办法作出具体约定,一旦遇到问题,很容易引发争议。
一般来说,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意思表示相对一致。但随着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尤其是公司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经营严重亏损时,公司股东之间难免产生意见分歧甚至引发激烈的矛盾冲突。
从登记机关角度看,引发公司股东争议的事项很多,但涉及的重要变更登记事项主要集中在股权转让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方面。一些公司股东对公司治理结构、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会召集程序、议事规则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知之甚少,在发生争议时不以法律为依据,而是凭借主观臆断,使争议复杂化。有些公司股东对公司章程的约束力认识不清,缺乏应有的重视,在申请设立登记时随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事前未对公司章程进行认真审阅,结果在遇到问题后陷入被动。有些公司股东在申请登记前缺少沟通,尤其是缺乏对争议解决办法的约定,导致发生争议时各执一词,陷入僵局。
2.股东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违法成本过低。
发生争议时,有的公司股东隐瞒重要事实,提交虚假的登记申请材料,以骗取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由此引发公司股东争议。这一现象日趋增多的原因之一在于违法成本过低。因为当上述骗取登记行为被公司登记机关在书式审查阶段发现时,申请人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了既成事实,而在现行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并未对处于未遂状态的骗取登记行为作出明确的罚则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能实施惩戒措施,只能驳回申请。
公司股东争议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
1.在股东会召集程序方面容易产生争议。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根据公司自治原则,如果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可以就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通知期限等作出其他规定。但在登记实践中,有些申请人并未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提出这方面的约定,从而引发争议。另外,如果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故意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职责,对于性质认定的主体、程序等,现行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当公司董事长与其他董事产生矛盾时,在公司董事长缺席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或决定,容易在效力方面产生争议。
2.对股东会决议或决定的效力认识不同。
部分公司股东(含持表决权比例较大的公司股东)有时会反对股东会决议,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或者拒绝在决议上签字。这样,持反对意见的公司股东便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提出质疑。
3.申请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容易产生争议。
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出任。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之外,出资比例越大的公司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越多。但是,如果公司股东拥有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而又持反对意见时,股东会会议很难就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要事项作出决议。虽然《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没有规定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公司股东通过,但作为争议一方的现任法定代表人如不同意变更,则公司很难向登记机关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从登记实践看,这一问题在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中尤为突出。
4.对公司股东签名的真假容易产生争议。
公司设立登记时,全体股东对申请材料中的股东签名真假一般不会提出异议。但在产生争议时,有些公司股东便以股东签名虚假为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