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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处理有关对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行为的举报(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受理、处理有关对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行为的举报

职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举报。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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