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辩护词
盗窃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网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一审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辩护人没有疑议,但对盗窃财物价值的认定,辩护人持有疑议,被告人具有以下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是从犯,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因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是在其他人的诱惑及要求下才同意参与其中的,只是听从同案其他人的安排,犯罪所得也是从他人处领取的,可以看出其在该犯罪行为中仅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还具有以下酌情从轻情节。
1、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之前并未受过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被告人曾经为国家作出了贡献,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当时参与盗窃后,因为不懂法律,在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认定为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整个家都靠被告支撑,今天之所以走向犯罪,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受他人诱惑,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被告人现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愿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给于从轻处罚.
请求法庭郑重考虑辩护人的意见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2012年 2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