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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不适用二年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2-02-17    作者:李海英律师
近日,沾化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借贷关系发生10余年后不想还债的老赖,依法作出归还借款本金的判决,同时因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驳回了债权人要求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张某、杨某系连襟关系,均为沾化县富国镇某村村民。1997年3月5日,张某因建房缺乏资金便向杨某借了5万元,并书写欠条一张,但未载明还款日期和借款利率。2011年5月14日,杨某因其妻患癌症住院急需用钱,要求张某归还借款遭到拒绝。杨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21万元。
  庭审中,张某辩称借贷关系发生10余年来,杨某从来没有向其催讨过,本案早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时效应从杨某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欠条所载明的借款无明确的还款时间,出借人有权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现张某认可杨某从未向其催还,也即杨某的权利并未受到侵害,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未过。该借贷关系发生时,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利率,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杨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归还杨某借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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