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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地方自治实践对孙中山之影响及其限度
发布日期:2012-0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摘要】本文通过对地方自治一般理论的分析,在简述美国地方自治的起源和发展及孙中山的地方自治思想的基础上,找出孙中山地方自治思想与美国地方自治实践之间的联系,以期帮助我们反思百年来中国法制建设的得失。
【关键词】美国宪政;孙中山;地方自治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编者按:今年是中国现代史上伟大的历史事件辛亥革命爆发一百周年。辛亥革命在形式上推翻了帝制,实现了共和,使民主、法治、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尽管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的建国理想在这场革命中没有完全得到实现,但他提出的三民主义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本期编辑刊发的这两篇文章,分别从地方自治和国家的民生保障义务之角度探讨了孙中山先生的人权、法治思想,以表达对孙中山先生的怀念之情和对辛亥革命的纪念之意。

  孙中山一生曾七次进出美国,从幼年在美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到成年后多次前往美国从事宣传、筹款等革命活动,美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对孙中山的深刻影响是显而易见的:1894年孙中山在檀香山创立兴中会时提出的口号之一就有“创立合众政府”。可见,美式的“合众政府”是当时的孙中山的理想政体,更有学者认为孙中山领导的革命是“美式革命”。[1]可以说,美利坚合众国是孙中山建构革命后的中国的政制的一个重要参考,尽管革命后的现实使他较大幅度地改变了自己的一些设想。不过,考察美国宪政对孙中山的影响,不仅可以深入地理解孙中山的思想发展历程,更可从另一侧面看出清末以来西学传入中国后对中国发生的影响及其限度,从而帮助我们反思百年来中国法制建设的得失。为缩小论域,本文将以地方自治为对象展开分析。

  一、地方自治的一般理论

  现代意义的“地方自治”(Local Self-government)作为制度形式,是指一国各行政区域中的公民,依据法律和国家授权,选举自治职员,组成自治组织,在中央政府的监督下自行决定和处理本地公共事务的一种政治制度。[2]自由主义、民主主义是地方自治的两大理论基石,它们强调国家纵向结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分权制衡和地方民主。地方自治一般与中央统治(官治)相对,包括居民自治和法律自治两大要素。[3]也有学者认为,地方自治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团体自治,即地方自治团体有权按照自己的目的和意愿,通过自己的机关来独立处理本地区的行政事务;二是居民自治,即在处理地方行政事务时,要按照本地区居民自己的意愿办事。[4]

  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看,地方自治在西方历史上可追溯到古罗马—罗马帝国在征服了原先的希腊城邦后,给予了这些城邦以自治权,使之成为罗马帝国治下的自治城市。[5]不过,国内学术界的通说是地方自治发端于中古时期西欧的“市民自治”运动。[6]所谓“市民自治”运动是在西欧封建割据局面长期存在的情况下,市民阶级为求存于封建社会而集体向封建领主赎买封建特权的一种“集体封土”。[7]由于城市争取自治权的过程不同,各城市拥有的自治权也各不相同,一般都包括市民的人身自由、经商特权、进行城市立法和行使城市自身的司法管辖权等内容。这种在封建统治下有限的自治权为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地方自治提供了范本。革命后,随着资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地方自治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成为各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8世纪后期起,英、法、德等国先后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地方自治制度,美国的地方自治制度主要受英国的影响,日本的地方自治则师从德国。

  二、美国地方自治的起源与发展

  和美国宪法的其他要素如违宪审查、三权分立等相比,国内关于美国地方自治的论着并不多。原因可能在于,根据美国联邦宪法,地方自治事宜在联邦和州的权力划分中属各州保留的权力,联邦宪法并无对地方自治的直接管辖权,因此人们更关注美国联邦与州作为中央和地方的分权,对州宪法和受州宪法规制的地方分权则关注不够。[8]实际上,美国的地方自治有着悠久的传统—早在殖民地时期,“当英王授予新英格兰在母国的保护下自行组织政治社会和在不违反母国法律的条件下自治的权利时,在新英格兰海岸落户的移民群体很自然地根据人民自治的原则组织起来了。”[9]有学者指出,尽管起源方式、殖民动机和殖民者的社会背景各不相同,但这些殖民地政治体制的最重要的共同特征就是殖民地内部事务的自治,这种体制上的同一性有三个方面的表现:其一,殖民地在北美最初的法律地位都是由英国王室授予的;其二,无论其起源模式有何不同,所有北美殖民地在其原始的政府机制中都包含了相当成分的自治权或允许自治机制生长的法律空间;其三,在法律传统上,所有殖民地都遵循和沿用英国的法律传统,尤其是普通法传统。[10]不过,殖民地自治机制的发展并不是一种“范围广泛的群众运动的结果”。[11]殖民地居民虽按照惯例享有英国普通法上的权利,但只有有产者才真正享有这些权利。

  根据托克维尔的观察,早期移民的清教信仰也为殖民地自治制度的产生提供了深厚的宗教支持,对美国建国后的地方自治特别是乡镇自治造成了深远的影响。清教教义在许多方面掺有极为绝对的民主和共和因素,[12]而新英格兰地区的大部分清教徒移民都出身于中产阶级,承认相互之间的身份平等。[13]到1650年,新英格兰的乡镇政府已完全建成,各乡镇独立任命自己的各种行政官员,规定自己的税则,分配和征收自己的税款,乡镇中没有代议制机构,而是采取直接民主制的方式决定重大事宜。而这种地方自主的产生和发展使得美国呈现出与欧洲国家不同的图景:“乡镇成立于县之前,县又成立于州之前,而州又成立于联邦之前。”[14]

  有学者将美国地方自治机制的演进划分为三个时期:一是独立建国后到南北战争前各州政府对县、市统属的放任时期;二是南北战争后到20世纪开始州政府对地方事务的立法监督时期;三是20世纪开始至今州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督时期。[15]在独立战争和建国期间,人民主权和自主治理的原则是紧密相连的,地方政府应人民的需要建立,服从和受制于人民,联邦的权力来自州的让与,而州的权力则来自地方的让与等理念成为共识—即使是极力主张建立联邦制的联邦党人也承认地方自主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种微小的利益,必须由地方自我管理,这些利益会形成许多影响的溪流,流经社会的每个部分。”[16]而《联邦党人文集》中的种种对建立联邦制好处的说明所针对的正是建立在地方自治基础上的各州对中央政府的离心倾向。

  托克维尔详尽地考察了1830年代美国的乡镇组织、乡镇的规模和乡镇政权。他认为,美国的政治生活始于乡镇,乡镇一般只在各乡镇共享的利益上服从于州,州的权力也来自于乡镇的让与,这种乡镇自治直接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同时乡镇的内部管理采取直接民主的方式,从而避免了代议制的诸多弊端。[17]托克维尔进而认为新英格兰的乡镇精神使得乡镇居民通过自治产生了对乡镇的依恋和热爱并进而发展为对合众国的爱国心。1861-1865年的南北战争是美国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内战确立了美国资产阶级在全国范围内的完全统治,为美国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扫清了障碍;内战也是美国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分水岭,“内战将美国变成了一个真正具有统一主权、统一(政治)制度、统一政治原则、统一意识形态的国家,州的权威没有被完全取消,但被限制为从属于国家的权威。”[18]美国自此进入联邦权力扩张时期—伴随着内战后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扩大了联邦在公民权利方面对州的管辖权,联邦最高法院也通过1868年的“德克萨斯诉怀特”案表达了联邦只能是“永久的和不可分解的”的理念。[19]

  内战后到19世纪末的工业化进程使美国从农业社会迅速向工业社会转轨,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的大规模兴起,便利了工业资本的集中和垄断的形成,但他由此引起了贫富差距加大等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尖锐的社会矛盾引发了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前20年的“进步主义运动”,市政改革运动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这也是在城市化进程中美国地方自治制度发展的新阶段。1890年代以前,美国联邦政府一直奉行自由放任政策,对城市事务疏于过问,为具有党派色彩的“城市老板”把持市政提供了机会,他们在州、市立法部门安插亲信,造成城市行政部门几近瘫痪,使贪污腐败在各城市泛滥蔓延。[21]为此,资产阶级上层发起了市政机构改革,目的在于从根本上取缔城市老板及其帮派势力,代之以由有才干的企业家管理的、经济与有效能的城市政府。他们的纲领包括:第一,主张城市自治,以排除州立法部门对市政的过分干预;第二,加强城市行政部门、尤其是市长的权限,以遏制城市老板通过市议会干预市政;第三,城市选举实行超党派原则,并与州选举分别进行,以杜绝城市老板倚仗党派势力操纵市政;第四,启用专门人才主管城市行政事务,按企业管理的模式对城市实行科学管理。[22]市政机构改革运动在19世纪末已逐步展开并持续发展,1895年“全国市政同盟”成立标志着市政机构改革运动已扩及全国,进入20世纪后,进步运动逐渐在州和联邦政府形成一股强大的攻势,有力地带动了各方面的改革,市政机构改革也取得了较大进展—由单一的弱市长制演变为强市长制、市委员会制和市经理制等三种现代市政体制。至此,“即使城市还没有成为美国民主政治的希望,它也不再是美国民主政治的顽敌。”[23]

  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进步主义运动暂告停止,但该运动在重建地方政府自治权方面取得的成就保留了下来,地方社区公民实行地方自治的自主权得以扩大。不过随后的大萧条和罗斯福新政在扩大联邦权力的同时,也对美国的地方自治造成了较大影响。[24]由于本文主要讨论美国地方自治制度对孙中山思想的影响,此后的美国地方自治制度不再赘述。

  通过上述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尽管美国的地方自治制度起源于英国,但早在殖民地时期,在清教主义的影响下,新英格兰地区就已经形成独具特色的乡镇自治。建国后到南北战争结束前,州权至上使联邦政府对地方自治采取放任态度。内战后美国联邦权力的扩张也使各州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随着美国进入工业化时代,进步主义运动使美国的地方自治的中心从乡镇转移到城市,市政改革运动不仅是城市的市政管理水平得到了较大提升,而且也使城市的市政机构迈入了法制化和民主化的轨道。在美国地方自治的发展历程中,人民主权原则和直接民主无疑是始终未变的核心,而正是这一点,对孙中山构建其地方自治制度具有重大影响。

  三、孙中山的地方自治思想述略

  国人对地方自治的探讨始自鸦片战争后西学的传入。自清末到辛亥革命前,地方自治的理论探讨和制度实践即已蔚然成风。应该说,孙中山地方自治思想的提出与清末地方自治思潮的兴起及其制度探索有着密切的关系。

  国内学界有众多论着论及清末地方自治。从理论探讨来看,有学者对清末地方自治思潮的萌生与变迁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并得出结论,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勃兴的地方自治思潮“从早期变革论者的思想主张,演变为强大的社会思潮,是一场从治民到民治的思想运动,国人在地方自治思想或思潮中始终要表达的一个诉求就是民权。他们呼吁地方自治的心迹,正是要为他们的这一诉求寻求一个切实的制度根基。”[25]尽管晚清多数变革论者的地方自治主张以民权而非民主为诉求且民权诉求,更多诉诸民本而往往被定性为保守,但这是我国的历史传统和民众特有的思维方式导致的结果,而地方自治作为民权的举措之一正好担当了民主和民本之间的桥梁。[26]

  从制度实践来看,也有学者在对清末地方自治和宪政改革实践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指出,尽管清末地方自治具有其成效不尽如人意等历史局限,但清末地方自治的举办,使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进一步分化,社会流动进一步增强,也使国家地方政治权力逐步下移,且逐渐改变了传统的地方政权的封建属性。清末地方自治的推行促进了社会政治参与的进一步扩大,地方各级自治机关的建立也为工商资产阶级提供了参政议政的孔道,使他们在推动地方工商事业、市政建设和文化教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反帝爱国运动。[27]

  孙中山的地方自治思想正是在前述清末地方自治思潮勃兴的背景下提出并不断完善的。由于地方自治在孙中山思想中的重要地位,国内学界对该问题的探讨非常充分,本文在此仅做简略分析。在孙中山的革命生涯中,地方自治思想是随其革命活动的开展不断完善和调整的,大致可以辛亥革命为界分为产生和完善阶段。[28]1897年孙中山提出“余以人群自治为政治之极则”,[29]标志着其地方自治思想的产生;1900年在致港督卜力书中,孙中山不仅正式提出地方自治的政治设想,而且为地方自治设计了具体方案;[30]906年秋冬间,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孙中山将革命建国程序分为三期,即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和宪法之治,其中约法之治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于人民”,[31]这是他首次将“地方自治”写入正式的纲领性文件,表明其地方自治思想的初步形成。

  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在潮州旅省同乡会欢迎会的演说中强调:“国家之治,原因在于地方”;[32]“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在1914年制定的《中华革命党总章》中规定训政时期“以文明治国,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33]护国运动后,他痛感民国“基础尚未坚固”,指出“吾国自推翻帝制……政治之所以不完善,实地方自治不发达”[34]而积极发表多次演说,强调“地方自治者,国之础石也”;[35]1920年孙中山发表《地方自治实行法》一文,对试办地方自治的区域范围、步骤和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划;[36]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1924年《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二十五条中,地方自治建设的条文就占了十一条。[37]

  有学者将孙中山的地方自治思想体系总结如下:第一,“主权在民”是孙中山地方自治思想的理论基点;第二,地方自治是建立民主共和国家的政治基础;第三,地方自治应以县为单位实行“直接民权”;第四,地方自治应以“均权主义”调适中央地方关系;第五,地方自治应以“训政”为实现宪政之过渡。[38]还有学者指出,孙中山提出的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是人民脱离“官治”实施“民治”的基本途径和方法,是国家实现民主宪政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处理中央与地方、集权与分权关系之正确的政制方案,是实行民治的第一方略。[39]还有学者认为,孙中山的地方自治理论是他在移植西方代议民主制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和实际创制的复合民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西方代议民主制的一种超越。[40]

  在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政治理论中,民权主义无疑具有核心地位,而以分县而治为表现形式的地方自治理论正是孙中山民权思想的具体体现。尽管该理论并未涉及“地方自治中所追求的个体政治自由”,[41]在孙中山有生之年,其宏伟构想也未及实现,但这一理论的提出对当时中国的宪政实践无疑具有极为深远的影响。

  四、本文的结论

  众所周知,游历海外的经历对孙中山思想体系的形成具有重大的影响,这也是鸦片战争以后包括康有为、梁启超等众多学者和政治家的共同经历。不过,在批判基础上根据国情移植西方的民主制度则是孙中山思想的突出特征。就孙中山与美国的关系而言,实事求是地说,在孙中山的革命生涯中,一直未获美国官方的支持与承认,来自民间的支持也寥寥无几;[42]有学者更进一步指出,就孙中山的欧美经验对中国革命的影响而言,“欧洲经验对中国的影响,远大于其美洲经验……虽然美国也给了孙中山一些什么,比较起来是不重要的。”[43]从某种意义上说,其革命主张未得西方列强认可,革命活动未获西方列强的有效支持,是1920年代后孙中山提出“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纲领的客观原因之一。

  但“欧美经验”对孙中山的影响仍不能小觑。有学者指出,“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进步主义时期,是美国稳定世界霸权的自省修正、重新出发的重要门槛。中山先生就是在19世纪90年代进步主义思潮初兴之际,登上美国本土,五度访美几乎经历了改革运动的各个时期。中山先生认知的美国形象,大部分系以此一阶段的蓬勃景象所建构的。”[44]具体到地方自治理论来看,其范本尽管并不完全来自美国,也包括瑞士、英国、法国和日本,但我们仍可看出美式地方自治对孙中山的影响—孙中山的地方自治思想从产生到完善的过程在时间上正好与美国19世纪末到20世纪前10年的市政改革运动相重合。这种影响最直接的体现在于,在1916年7月17日“在沪举办茶话会上的演说”中,孙中山特以图解方式宣扬美国的地方自治:“请诸君一观此图。图为美国最新之自治机关,始行于民国二年(一九一三年)。盖距今仅三年耳。世界中之民国,可分为二种,一由自然进化者,一由人力构成者。……美利坚血战七年,而立国似属人为,但其国民之自治性,全由自然进化。初赴美者,皆清教徒等在欧不得志之人,崎岖艰险,富于自治之性,故其国民性基础甚固……惟美国第一流人物,多投身实业,不屑人政界。中央政府尚时有优秀分子主持,而地方政府乏才实甚。故自治制日就腐败。……数年前,美国某城为海啸冲去,人民多不愿重建。乃委托熟人,专主其事,成绩颇佳。遂名之为委任制度,今已有百十城效之。此可谓由共和复专制,但为地方自治之专制耳……美国人多深信民权学理之颠扑不破,故三年前于克利浮莱城始行此最新之地方自治制度,今已成效大着,谨为介绍于国人。”[45]这里所谓被海啸冲去的小城是1900年9月遭飓风横扫的德克萨斯州加尔维斯顿市,该市在天灾后引入了地方政府委员会制,大大加强了救灾效率,由此引起全美注意而逐步蔚为风尚,从而被孙中山视为最先进的地方自治制度。“克利浮莱”即为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孙中山还将克利夫兰的地方自治体制作为“最好之民权制度,介绍于国民”,[46]正说明美国进步主义运动下市政机构改革的成果,他所推崇的美式地方自治即便是在美国也是一种全新的制度。

  前述演讲还说明,孙中山谙熟美国地方自治的发展历程。尽管我们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之熟悉美国地方自治的早期发展究竟是基于他的基督教信仰还是基于他幼年在美国接受的教育抑或成年后的自我教育,但从逻辑上推知,地方自治是孙中山思想体系中较早提出并有完善构想的理论,在提出之前想必已有较深刻的认知和现实中的范本,而美式制度无疑是其中较重要的一个。

  实际上,除地方自治外,孙中山的宪政思想中还有其他美式宪制的影子,如在广为人知的“权能分治”和“五权宪法”理论中,他之主张人民享有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及复决权也有其美式范本—在进步主义时期美国州宪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治民主化,主要体现在立法和修宪手段的变化上。通过改革,许多州宪法规定了公民拥有“直接立法”权,即拥有“创制权”与“复决权”。[47]而五权宪法的精神和设计,“基本上就是对美式三权分立政制的一种局部修正。”[48]另如联邦制,尽管辛亥革命后孙中山放弃了联邦制的构想,[49]但不可否认的是,此前的联邦制设想的范本就来自美国。

  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孙中山在提出自己的建国构想和革命主张时,尽管有其欧美范本,但是孙中山的伟大之处在于,他从不盲从西式的民主制度,更多的是在批判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提出自己的看法。在这一点上,地方自治可为典范—尽管我们很难说清在其早期的思想体系中,联邦制和地方自治何者为重—从某种意义上,似乎“联省自治”重于“地方自治”,但革命后孙中山转向更具体、更切合中国实际的“分县自治”,原因就在于他意识到中国的问题在于民权不彰、军阀割据,分县自治更有利于实行直接民权、实现国家统一,克服割据;而他之所以放弃联邦制,其原因也在于他意识到无民权即无民主,实现民主要从民权的培育着手。




【作者简介】
项焱,单位为武汉大学。


【注释】
[1]参见习贤德:《孙中山与美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不过,习贤德此处只是引述唐德刚等人的观点,其著作本身就是为了厘清孙中山与美国的关系问题。
[2]参见汪太贤:《从治民到民治:清末地方自治思潮的萌生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3]参见田芳:《地方自治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21页。
[4]参见李世安主编:《美国州宪法改革与州和地方政治体制发展》,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92页。
[5]参见[俄]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王以铸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703页。
[6]参见马小泉:《国家与社会:清末地方自治与宪政改革》,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参见前注[3],田芳书,第21页。
[7]参见项焱:《试论11-12世纪英国城市的封建性—兼论英国城市的法律地位》,载《武汉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8]笔者在中国知网数据库以“美国地方自治”为主题关键词进行搜索,仅有3篇学术论文,另有3篇硕士学位论文。亦可参见前注[4],李世安主编书,序言第1页。
[9]彭润金:《乡镇自治:使民主持守自由—托克维尔民主政治学说片论》,载《研究生法学》2006年第2期。
[10]参见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9页。
[11]前注[10],王希书,第23页。
[12]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6页。
[13]参见前注[12],托克维尔书,第39页。
[14]前注[12],托克维尔书,第45页。
[15]参见前注[4],李世安主编书,第297页。
[16][美]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96页。
[17]参见前注[16],汉密尔顿等书,第66-73页。
[18]前注[10],王希书:第266页。
[19]See Texas v.White, 74 U. S. 700-774(1869).
[20]参见刘绪贻、杨生茂总主编:《美国通史:美国内战与镀金时代(1861-19世纪末)》,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95-317页。
[21]参见[美]纳尔逊·曼弗雷德·布莱克:《美国社会生活和思想史》(下册),许季鸿、宋蜀碧、陈凤鸣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3页。
[22]参见前注[21],[美]纳尔逊·曼弗雷德·布莱克书,第322页。
[23][美]阿瑟·林克、威廉·卡顿:《1900年以来的美国史》(上册),刘绪贻、王锦瑭、李世洞、胡志宽译,刘绪贻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91页。
[24]参见前注[4],李世安主编书,第308-329页。
[25]前注[2],汪太贤书,第416页。
[26]参见前注[2],汪太贤书,第417-418页。
[27]参见前注[6],马小泉书,第198-205页。
[28]关于孙中山地方自治思想的形成过程,参见唐卫国:《孙中山地方自治思想研究》,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6期;周联合:《实行民治的第一方略—孙中山的地方自治思想述论》,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29]《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72页。
[30]参见前注[29],孙中山书,第193页。
[31]前注[29],孙中山书,第297-298页。
[32]《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62页。
[33]《孙中山全集》(第3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97页。
[34]前注[33],孙中山书,第345页。
[35]前注[33],孙中山书,第327页。
[36]参见《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20-225页。
[37]参见《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6-129页。
[38]参见马小泉:《孙中山地方自治思想之学理意义》,载《史学月刊》2005年第5期。
[39]参见前注[28],周联合文。
[40]参见刘曼容:《改造与超越:孙中山移植西方代议民主制于中国的历史考察》,载林家有编:《孙中山研究》(第2辑),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 -29页。
[41]谢亮:《近代中国政治自由中的自治、民权之悖论现象分析—以孙中山“分县自治”思想为例》,载《社会科学论坛》2009年第6期(上)。
[42]参见前注[1],习贤德书,第58-85页。
[43]张玉法:《孙中山的欧美经验对中国革命的影响》,载广东省孙中山研究会编:《孙中山与亚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山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0页。
[44]前注[1],习贤德书,第97页。
[45]前注[33],孙中山书,第327页。
[46]前注[33],孙中山书,第327-328页。
[47]参见前注[4],李世安主编书,第18页。
[48]前注[1],习贤德书,第97页。
[49]参见张连红:《从联邦到均权:孙中山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探索》,载《史学月刊》199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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