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坛(四)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合同有三个层级:提前通知,不需提前通知,立即解除
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
2、不需提前通知的情形,是以单位存在错误为前提。像没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没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没给缴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违法等等。
3、 立即解除是在单位存在暴力、威胁等情况下劳动者不用打招呼就可以直接离开。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范围是很广的
首先是单位的随时、单方法定解除权,劳动者有这些情况时,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而且不用支付任何补偿。像劳动者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建立其他劳动关系又拒不改正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等。
其次是单位的预告解除权,是指劳动者主观上没有什么问题,但客观情况有了变化,像劳动者患病不能继续工作的;不胜任工作的;客观情况有非常大的变化致使合同没法继续履行的,等等情况,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这一条里,集中反映了单位管理者的智慧,单位有权自主确定工作岗位的任职要求,在履行了民主制定程序和向劳动者告知后,劳动者就要受单位管理制度的约束,如果其自身能力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既可以根据此条解除合同。在实践中,这一原则非常重要,很多企业倍感头疼困扰的问题,其实都可以着眼在这一条款上加以解决。当然,这要求企业要善于管理,并且科学规划,否则法律再怎么赋予你权利,到头来不会用也是不行。
还有就是有关单位裁员的规定,其中老弱病残不能裁。遇到类似情况时,企业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操作即可。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那什么情况下,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呢。当劳动者患职业病、工伤致残、处于法定医疗期内、在孕产哺乳期内、连续在本单位工作十五年且快退休的老职工,单位不能提前三十天预告解除,因为处于这些情况下的劳动者都应该得到额外的保护与关注,都是绝对的弱者。但是这也有个例外,就是如果劳动者出现了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等这些情况的,则单位仍然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了刚刚所讲的这些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为违法解除。法律风险极大,最沉重的惩罚就是劳动者要求继续工作,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合同之时到诉讼结束期间的全部工资。也就是劳动者可能半年甚至一年都没有工作了,但单位仍然要一分不少的支付工资,缴纳保险,负担非常沉重,所以守法的对价永远都比违法的代价小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