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姚某与被告程某因债权纠纷经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姚某、程某以及委托的一般代理权限律师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数日后下达被告程某限期归还原告姚某借款3万余元的判决书,在向被告程某宣判时,多次联系不上程某,便向程某的诉讼代理人张某送达判决书,由其转交程某,并以此结案。两年后,程某再次出现,并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认为自己未收到判决书,而一般代理权限的张某也不能替自己接收判决书。
【分歧】
律师替当事人接收判决书是否有效?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在涉及当事人姚某实体权利的判决书由仅一般代理权限的张某签收,并不符合判决书开始计算生效期限的程序要求,对姚某的实体权利也是一种侵害。
另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第78条以及《民诉意见》83条对诉讼代理人为被代理人接收法律文书作出了相应规定,张某作为程某的诉讼代理人自然有权利签收判决书,等同于姚某本人签收的法律效力。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民诉意见》第83条,“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上述法律条文及解释,已经确认了诉讼代理人代当事人签收诉讼文书的权利以及作为指定代收人时的代收义务,张某被告程某的诉讼代理人有义务及时将判决书传递给当事人,从而使当事人能有充分时间进行决断。
二、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一般代理权限只涉及程序内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的内容,而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则可以自己态度来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可见,特别授权代理是在一般授权代理的基础上,增加了代表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的内容,二者在程序权上是一致的。因此,《民事诉讼法》第78条以及《民诉意见》83条对诉讼代理人代当事人签收法律文书的规定,并未因代理权限不同而有所区分。至于代理人是否实际将判决书交给当事人,则是委托代理合同双方之间的纠纷,并不影响本案的宣判生效。
作者:安源区人民法院 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