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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与陈某的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02-16    作者:法律顾问律师
一审判决文化公司败诉,文化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二审中,钱律师指出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三大错误,对此,北京高院充分认可。鉴于双方的合作关系,钱律师建议在高院主持下,由双方和解解决。经钱律师与北京高院和对方多次沟通与协调,最终调解结案,为双方继续合作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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