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举证不充分情况下,公证人的相应责任
发布日期:2012-0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证中的举证责任,不少是参照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但又有自己的特点,例如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谁主张,谁举证”,涉及的是两方当事人,而公证举证责任中,当事人承担的是完全的举证责任,公证人只是在有异议的情况下,才进行一定的核实。因此公证当事人举证不充分,公证人完全可以不出具公证文书。如果当事人提供证据不充分,公证人却出具了公证文书,此时公证人的责任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
(一) 公证人审核不严的情况下公证人因法律认识有限,对所需公证内容的理解有偏差,在当事人提供证据不充分或是证据有假的情况下,审核不严出具了公证书,此时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公证机构为相应过错责任,当然,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公证人追偿。
(二)公证人明知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若公证人对于当事人的举证明知有假,仍然出具了公证书,则公证机构应当撤销公证书,公证人本人则应当承当完全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