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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不得为哪些行为?
发布日期:2012-0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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