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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刑事处罚还能担任公证员吗?
发布日期:2012-0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并根据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构成犯罪的。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贪污罪、受贿罪、刑讯逼供罪等。有的职务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的刑事处罚包含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五种主刑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种附加刑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根据公证员职业特殊性的要求,虽构成犯罪但免除刑罚或者不判处刑罚的,也不宜担任公证员。

  公证员从事的是为全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公共职务行为,遵纪守法和品行良好是公证员履行职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故意犯罪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有危害社会的意图,职务过失犯罪说明行为人不能按规定履行职务,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与公证员职务的基本特征是完全矛盾的,所以因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担任公证员。需要指出的,因非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仍然有可能担任公证员,这是由于非职务过失犯罪行为与公证员的职务和执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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