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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聚众斗殴罪的定罪量刑
发布日期:2012-02-12    作者:110网律师
聚众斗殴罪的定罪、量刑、处罚(最高能判多少年?)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的客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次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3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3次的;聚众斗殴人数超过20人,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超过10 人、不满20 人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第1 条第2 项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罪中量刑情节
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对组织者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本量刑情节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情节择一适用,不能重复评价。
李志平律师,男,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拜师于中国法学界大师和法官界的权威,法学理论雄厚。本信息来源于百姓网baixing.com
李志平律师,经手案件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事务、交通事故、房产建筑、婚姻继承、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劳动工伤等领域,专门擅长处理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合同担保、公司事务、劳动工伤、刑事辩护这五方面的法律事务,在上述四方面案件有独特的的见解和丰富的经验。
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潜心研究经济担保法、公司证券法、侵权责任法、刑法、合同法、土地房产法、婚姻法、诉讼法、劳动法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技巧,赢得了业内的一致好评,李志平律师办案范围涉猎山东、吉林、北京、河北、上海、江苏、广西等地。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李志平始终坚持“当事人的事情就是自己的事情”的办案宗旨,对专业领域做到“精专深透”,依法诚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潍坊律师李志平,欢迎各界人士莅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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