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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蒙眼盗窃 证据不足获释
发布日期:2008-06-0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8年01月09日

    许思龙律师承办的陈某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日前因证据不足被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无罪释放。

    公安机关经侦查查明:2007年4月2日5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伙同刘某(在逃)前往昆明金星小区某某网吧。由陈某某用双手从林某身后蒙住被害人林某的双眼,刘某趁机盗走林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个黑色提包(内有人民币300元,诺基亚N70型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525元),后被被害人发现,在其朋友的帮助下,当场将陈某某抓获。

    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许思龙律师受陈某某家属的委托,作为陈某某的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本案没有查获赃物,没有物证,同案犯罪嫌疑人没有抓获,存在诸多疑点,指控陈某某犯盗窃罪,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检察机关采纳了许思龙律师的辩护意见,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日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已被无罪释放。陈某某获无罪释放,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坚持“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让我们看到了中国法治春天即将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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