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4月08日
2008年3月,我为被指控故意杀人的刘某进行辩护,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事情是这样的:刘某的父亲精神有问题,母亲双目失明,两人感情不和,经常打仗,其母长年和他的一个“叔叔”在一起。小时候,姥姥说他母亲死了,长大后才知道真实情况。几次把他母亲叫回家,最终,他母亲还是出走。最后一次到他“叔叔”那里找母亲时,与他的“叔叔”发生争执,他“叔叔”死亡。刘某本人出走十年,2007年在外地办身份证时被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月+日,被告人刘某因--------对王某(即所谓的“叔叔”)产生怨恨,与王某发生争执并厮打,被告人刘某用铁棍、铁锹等朝王某头部猛击数下,将王某打倒在地后,又用螺丝刀朝王某的颈、面部连捅数下,致王某颅骨骨折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刘某作案后潜逃。 刘某供述:他到王某处找他的母亲,王某说不在,他在王某处等。一天中午,他在床上睡觉,怕王某自己走了,无法找母亲,不敢睡得很扎实。这时,王某用手掐他的脖子,并用螺丝刀伤害他,当时他面部、颈部都有伤。这样发生争执后,一直打到了院子里。 也就是说,受害人先伤害刘某在先。这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情节,但是从卷宗材料中的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中,都没有材料反映在屋中是否打架及如何打架的。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作用是不大的。 因为某种特殊的原因,这个案子我接手很晚,明天开庭了,今天我才接手。除了会见被告人、看一下手头上的材料外,其他材料没有机会看。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出了十年前的现场勘察照片。我灵机一动,要求当庭看一下,这时发现了能够印证被告人供述中有关在屋中打斗的情节的证据:从现场的照片看,床上有大片血迹,床边的地面上有大片血迹。这些证据足够印证被告人的说法,最起码能说明卷宗材料中没有反映出事件的整个过程。对一个刑事案件来说,作用是非常大的。 庭审中,我发表了以上辩护意见。从判决书的认定看,没有采纳,只从其他方面认定了被害人的过错,但从判决结果看,应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写到这里,您可能认为我文不对题。其实,我写着个案例,并不是突出我庭审过程中的随机应变,因为我认为根据本案的特殊性,还有一个辩护意见作用也不小: 被告人刘某,父亲精神不正常,母亲双目失明,双亲感情不和,出生在这样的家庭,是幸的,关于这一点,他无法选择。但是它有权利享受到母爱,而被害人让他失去了母爱。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诸多从轻情节,给一个自幼失去母爱的孩子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王同生 2008年中国---加拿大刑事辩护交流中方成员 淄 博 市 十 名 优 秀 律 师 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