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劳动关系确认案
劳动关系确认案
【案情】
张某于2010年12月1日到昌邑某机械公司从事抛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昌邑某机械公司未为张某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统筹。2010年12月12日,张某在工作中被一铁件砸伤右脚。2011年11月10日,张某到昌邑市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因张某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工伤科作出中止工伤认定决定,并告知张某到劳动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
【分析】
2011年12月1日,张某到所咨询,董学明律师予以详细解答:
申请工伤认定,首先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双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通过间接证据如工作证、工作服、考勤表、其他劳动者证言等来证明。间接证据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委认定,劳动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因此张某先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委托】
2011年12月8日,张某委托董学明律师为其代理劳动关系确认案。
【立案及裁决】
2011年12月10日,董学明律师到昌邑市劳动仲裁委递交申请书,昌邑市劳动仲裁委予以立案。
2012年1月5日8:30,开庭审理。董学明律师同公司反复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委出具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内容如下:
一、确认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
二、双方认可申请人的受伤为工伤,自愿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拾级伤残标准计算申请人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8000元,上述款项被申请人于2012年1月5日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当事人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四、申请人对自己应获得的赔偿金数额已经完全了解,其放弃的数额也是本人完全自愿。
五、本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不得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工伤待遇)。
六、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以后当事人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本调解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