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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只卖不租是否符合规定
发布日期:2012-02-05    作者:110网律师
杨东律师.2234车库只卖不租是否符合规定
 
    我们小区有地下车库,最初既可以购买,也对外出租。
 
    但是等我搬进这一小区时,小区内地下地上的车位已经十分紧张,但物业却停止出租地下车库,表示地下车库里的车位只卖不租。
 
    问题是,车库里其实有很多空着的车位,可是物业却不肯租给业主,宁可空着等人来买。我去物业那里投诉此事,他们说这是开发商的决定,跟他们没有关系,因为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所有。
 
    但是我看到最近实施的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按照我对这一条文的理解,只要是还没有出售的车位,就应当允许业主租用。
 
    请问律师,我的理解是否正确?物业的做法是否违反了规定?作为业主我们应该如何维权?——汤先生
 
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本文刊登在上海法治报“我要找律师栏目”)回复如下:汤先生:你所讲的“只卖不租”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根据《物权法》第74条第二款的规定,小区内车库的归属,由开发商与业主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车库的归属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自由经营的权利。现开发商对地下车位有所有权,当然有权处分车位,包括出租、出售或赠与,“只卖不租”的做法并不违法。但是《物权法》第74条也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就是法律在实践操作中的尴尬。个人认为开发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果有未出售的车位,应当允许业主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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