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标准争议咨询计算依据
杨东律师.2228补偿标准争议咨询计算依据
我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基本工资和各种奖金、津贴作了较为详细的约定。工作半年之后,公司进行了薪酬体系的改革,由于实际收入不降反升,因此我也没有在意。
现在我的合同即将到期,由于公司表示不再续签合同,因此牵涉到补偿问题。公司表示,补偿按照我合同上约定的基本工资作为依据计算,不包括每月的奖金和津贴。而我认为,应当以我的实际月平均收入作为依据计算。
请问律师,解约的经济补偿究竟应该如何计算? ——刘小姐
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本文刊登在上海法治报“我要找律师栏目”)回复如下: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予补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计算方法为: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你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你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指的工资,是指你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