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犯故意杀人罪案
张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文号:(2011)皖刑终字第00405号
案情简介:
1998年夏天的早晨,皖北一个小村庄里传来了一声枪响。犯罪嫌疑人张某慌张地从院中跑了出来,消失在炊烟袅袅的田间地头。不一会儿,急促的警笛声由远而近传来。
张某与同村村民丁某多次发生纠纷,后来,丁某找到邻村村民孙某,让孙某帮忙教训张某,后孙某找来十余人等,乘两辆出租车在丁某的带领下,前往张某家中。张某家人得知后都躲避起来了,张某躲避不急,遂将一支单管猎枪架在自家窗户上,以备不测。不久丁某等人来到张某院门外,在他们进入院内时,张某向空中打了一枪,后来孙某独自一人再闯院内,张某情急下又打了一枪,致孙某受伤死亡。
1998年7月份,**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刑事拘留,后张某一直在逃。2010年10月的一天,张某被**市公安局**分局刑警大队抓获归案。
2011年8月8日,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上诉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12月13日被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提示:
1、看是一起持枪故意杀人的恶性案件,但从案情看来,本案发生在一个偏远的农村,当事人仅因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琐事引起纷争,以致矛盾激化,冲突升级。事发时情绪激动一时失控造成了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2、本律师结合案件的特殊性和当前的刑事司法政策,从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等方面,据理依情的提出辩护意见,指出本案事出有因,且发生在邻里之间,受害人存在过错,另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愿意积极赔偿等等,最终为被告人张某争取到了一次改过自新重生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