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2月08日
2005年7月,六盘水朱先生到贵阳办业务,与某大酒店认识自称广西客商的莫某,经过短暂交往后决定合伙做生意。在莫某的提议下,朱先生到农行南明支行的营业点开设银行存款帐户并办理了银行卡。当他按照莫某的要求存入80万元后,及时发现了帐户里的资金被取走了28万元,马上报警,银行也采取措施冻结了朱先生帐户,避免了更大损失。经查,朱先生持有的银行卡不是自己的,是另一个与朱先生同名同姓的人的。与朱先生开设的时间相同地点相同,当朱先生存款后,他人用朱先生的银行卡将28万元取走(发现及时,不然肯定分文不剩)。朱先生在警方尚未破案情况下,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南明支行,要求银行赔偿其28万元经济损失。 杨再坤律师(贵州晨吉律师事务所)被南明支行选择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了整个诉讼过程。杨律师接受委托后,在银行派出的工作人员的有力帮助下,认真研究了案情,凭借自己娴熟的银行法律业务功底,收集了充足的证据材料并及时提交法院,积极向承办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意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色履行了代理律师的法律职责,努力维护委托人南明支行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朱先生的诉讼请求。开始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可能是考虑没有胜诉的把握没有在规定的时间里缴纳上诉费,贵阳市中级法院根据规定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