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3月17日
原告雷X诉曾X、杜X、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一案,我代理杜X参加了诉讼,郫县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1、第三者责任险系强制保险;2、判决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原告诉请:1、判令第一(曾X)、第二(杜X)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3137.76元。2、判令第三被告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1、第三者责任险系强制保险;2、判决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的代理意见: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而不是强制保险。故被告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