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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争议:加班工资的举证问题
发布日期:2012-01-31    作者:孙新律师
一、相关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笔者(北京-张春辉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实际经验:
实践中,加班的考勤记录、加班申请单等,均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很难进行完整的举证,完全由劳动进行举证也是不公平的。但是举证责任需要合理分配:作为劳动者,应当对加班的事实进行初步的举证,证明确实存在加班。比如考勤记录、证人证言(同事的证言、录音资料等,只要初步证明了加班的事实,劳动者举证责任即完成。作为用人单位,保留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加班所需的申请文件等,系法定或者规章制度约定的义务,此类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不可轻视,否则被判定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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