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1月06日
诺盛律师任L先生的代理人 案情摘要: L先生于98年购买了R公司的人寿保险。2001年3月,L先生因喉癌而丧失语言功能,遂据保险合同向R公司提出理赔,但R公司以该请求不符合保险条款“语言功能及咀嚼功能完全丧失方能赔偿”的约定为由拒绝理赔。无奈,L先生请诺盛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代理要旨:作为L先生的代理人,我们在大量调查咨询的基础上向R公司强调:一、根据《汉语大词典》等权威工具书的解释,“及”字的含义可以解释为“或”;二、列举了其他保险公司的相似条款所体现的并列性质以说明R公司该条款解释的显失公平;三、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凡意思不清的保险条款,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亦有类似规定。 办案结果: 经律师充分的举证以及缜密的分析说理,R公司最终不仅同意理赔,并且全额退还保费。 律师思考: 在采用格式条款及对于相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意思自治”的原则并非不可动摇。这不仅提示了消费者应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同时也警示作为格式合同制作者的企业一方须认真对其合同内容字斟句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