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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之仲裁开庭和裁决
发布日期:2012-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39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40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考点]仲裁审理原则和方式

  第42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考点] 仲裁中的撤回仲裁申请与缺席裁决制度

  解析:注意仲裁中的撤回仲裁申请与缺席裁决制度与诉讼不同

  第49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50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考点] 仲裁中的和解制度

  解析:仲裁中的和解制度是高频考点,必须掌握。主要掌握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以及仲裁中的和解制度与诉讼中和解制度的区别

  第51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考点] 仲裁中的调解制度

  解析:仲裁中的调解制度是高频考点,必须掌握。主要掌握仲裁中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处理以及仲裁中的调解制度与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区别

  第53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54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56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考点] 仲裁裁决

  解析:仲裁裁决是高频考点,必须掌握。注意掌握仲裁裁决与判决不同的地方,以及仲裁裁决的补正

  第57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解析:注意裁决书生效的事件时作出之日,而非送达签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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