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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赔偿决定书
发布日期:2007-05-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 × × 人 民 检 察 院 、 × × × 人 民 法 院
  共同赔偿决定书
  (供人民检察院办理共同赔偿案件时用)

  (××××)×检法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或所在地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共同赔偿案由)为由,向本院和×××人民法院……(申请共同赔偿的具体要求)。

  经本院和××××人民法院查明:……(叙述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和×××人民法院认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决定赔偿的,表述为:

  赔偿……(赔偿请求人姓或名称职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第二,决定不予赔偿的,表述为:

  对……(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人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印章) (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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