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限内原审法院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问题的批复1988年1月1日 法(研)复〔1988〕7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青法经字第74号《关于在 第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限内原审法院能否采取诉讼保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在宣告判决前及时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在宣告判决后或 者判决书送达后的上诉期限内,发现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财产等情况,认为必须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均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保 全措施。但对上诉的案件,第一审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所制作的诉讼保全措施的裁定书,应及时报送上诉审法院备案。
此复
附: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第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限内原审法院能否采取诉讼保全的请示
1987年11月12日 〔1987〕青法经字第7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马文英诉马元蛟饭馆租赁协议纠纷上诉案中,发现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判决负有给付义 务的当事人)要求上诉,在上诉期限内,一审法院对被告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对一审法院能 否在其判决后而判决未生效前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西宁市中院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为了防止当事人得知一审审理结果后,在上诉期间转移、隐匿财产,可能使将来生效的判 决难以执行,一审法院采取的查封措施可视为诉讼保全。第二种意见也是多数人的意见认为 ,诉讼保全应在判决之前采取,第一审判决后,表明第一审程序已完结,第一审法院不能在 第一审判决后再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至于第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间,当事人如有转移、隐匿 、出卖、损毁财产的行为,法院应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试行)无明确规定,有待完善立法 或作出有效解释。两种意见未能统一,故向我院请示。我院研究认为,凡是判决未生效前 ,发现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使判决难以执行的,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得以执行,无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哪一个阶段,都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但在第一审法院已作出判决 的上诉期间,其能否再采取诉讼保全,看法不一。倾向性的意见认为,这种情况下,第一审 程序已经结束,第一审法院不宜再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但鉴于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当事人在 第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限内,或提出上诉或虽未提出上诉,但判决尚未生效前,转移、隐匿 、出卖或毁损财产的情况,造成生效后判决难以执行,对此问题应由哪一审法院采取什么措施解决,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具体规定,我院难以明确解答,特此请示,盼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