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胜诉,撤销商评委裁定
东风汽车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胜诉,撤销商评委裁定
原告东风汽车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16968号关于第4036953号“东风DONGFENG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11月3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我司秦广杰律师、王歆作为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案情介绍:
第三人上海东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2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为商标局)提出“东风DONGFENG及图”(简称申请商标)商标注册申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指定商品是照明器、灯具,申请号为第4036953号。
在法定异议期内,东风汽车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构成对东风汽车公司在先注册并使用且在我国已有一定知名度的“东风”等商标的抄袭和模仿,易误导公众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并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了异议裁定,裁定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第三人不服异议裁定而提出异议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并非对东风汽车公司商标的抄袭,其注册使用也不会造成误认。东风汽车公司未予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8月16日做出异议复审裁定称: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有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况,该条款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要素对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而申请商标没有此不良影响,因而又核准注册了申请商标。东风汽车公司遂委托我司秦广杰律师、王歆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中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16968号关于第4036953号“东风DONGFENG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二、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理解和适用。在申请商标异议审理时(09年),商标局和商评委对于类似上述案件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冲突过多地引用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进行审理。近来,商标局和商评委对该法条的理解有与此前有所不同,将此条的适用仅仅限定在于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上。而本案就是商标局和商评委对于此条理解的转变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
究其本质,本案的实质问题还是申请商标与东风汽车公司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混淆的问题。而商标局的裁定中所引用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涉及到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等关于混淆的法律的适用。因此,该案件到商评委审理时仅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理解限定为公共利益对于原告是明显不公平的。最终,法院由芮松艳、王东勇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毛艾越组成的合议庭以商评委存在漏审为由撤销了该异议复审裁定,以程序违法维持了实质上的公平正义,显示了法院科学灵活的审理水平。
秦广杰律师 1581124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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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