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0日
王继忠诉北京××公司(简称某公司)专利侵权案 2007年1月8日,王继忠以施工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为由,将北京某公司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人民币30万元。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北京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收到判决后,北京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聘请本律师为二审诉讼代理人。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对一审的起诉状、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北京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专利方法进行了研究,在对案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上诉意见。 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新产品制造方法才能适用举证倒置,本案不是新产品制造方法,而是一种施工方法,故不能适用举证倒置。但一审法院却以“北京某公司承认施工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除填充物不同以外,其他方法步骤相同”为由,判令北京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违法的审理程序。 二、被控侵权施工方法,不构成专利侵权。 北京某公司所使用的施工方法,是国家行为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早在王继忠申请专利以前,就是已知的、公开技术。 三、王继忠所谓的施工方法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王继忠主动找到上诉人北京某公司,提出和解请求。经协商,双方和解。内容如下: 1、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2、王继忠全部放弃对北京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3、一审诉讼费由王继忠承担; 4、北京某公司撤消诉讼,二审诉讼费由北京某公司承担。 至此,案件以北京某公司的胜诉而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