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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空白处想当然的填写,害人不浅
发布日期:2012-01-15    作者:何律师
      朋友告诉我,他代理一起设计合同欠款纠纷。在法院立案的时候,卡了壳。原因是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可以排除法院的对案件的管辖权,法院拒绝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把合同从网上下载下来,在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想合同内容履行得差不多,应该不会出啥子问题来,考虑到这是合同约定,合同发生纠纷肯定是合同仲裁委员会可以管辖,于是原告在拟写合同的时候就在[    ]中填写了“合同”二字。朋友在交诉状前已经考虑到这个仲裁条款的问题,经过讨论,认为这并没有具体约定是哪个仲裁机构管辖,应当视为约定不明,该仲裁条款无效,在法院应当能够立得了案,于是乘车一天,颠扑郊县法院立案。
       立案庭的法官审阅了诉状没有问题,又看合同内容,见到了前方所述的“仲裁条款”,直接说因为有仲裁条款,不能立案。朋友不甘心,老远跑来立案,确实不易,就与这个邓姓法院讨论起来,把律所形成观点“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告诉他,他也感觉好笑,说,我还是不能作主给你立案,你去找我们庭的庭长决定吧。
       找到庭长后,也把前后情况说了一下,表明这是一个约定无效的仲裁条款的观点,请求立案。不想,该庭长确定地说,重庆已经成立了一个合同仲裁机构。(经查,确有一个全称叫:重庆工商系统经济合同仲裁调解院。)你先将案子向他们申请仲裁,他们不予立案并出具相关手续后,我们再给你立案,不然先给你立案后,对方若以管辖权异议提出,我院到时就只能作撤诉哦,你们就划不来。庭长解释得如此有道理,朋友只得返程而归,结果没有立起案。
       朋友回来后,直接打市工商局的电话,询问是不是有这么一个机构,目前是否正在动作?对方答复,有这么一个机构,但递来的案子仍是重庆仲裁委员会直接仲裁,不属于工商行政部门机构,你可以将你的案子直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交。
       朋友将案子交到重庆仲裁委员会,很显然,该合同并没有约定重庆(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机构等字眼,视为没有约定将案子交给该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该仲裁委员会拒绝受理,并明确表示不会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原因很简单,初步形式审查都未通过,不予过问。
       这下就不好噻,自己拟的合同发生纠纷,却不能通过正常的途径立案,及时收回应得合同欠款。这都是当事人自己一时想当然的乱填造成。幸好通过其他办法立了案。

     笔者觉得此事有较大的教育意义,表述出来,和大家一起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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