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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CSR——企业社会责任
发布日期:2012-0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外法学》2006年第6期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前言

在2006年1月13至14日的一个由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主办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研讨会”中,我们提出了有关跨国企业为何一下子变为“劳工权利的维护者及推动者”的诡论。它们一向被视为导致劳工权利被侵犯的始作踊者,尤其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下,利用资金外流威胁各地政府降低劳工标准,以及造成工资与劳工福利“向下竞争”的现象。但在近几年来兴起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他们却反过来变成“好人好事的样板”,变成多方面的表扬成为“企业公民”,“关怀企业”。几乎每个礼拜,都有大大小小的论坛、讲座、研讨会等活动针对这个问题发表不同的意见、案例。它们是否真的是搬起石头打自己的脚呢?经过北京会议的讨论,其中一位劳动法讲者的响应最为精僻,他说:“企业社会责任是搬起他人的石头,打他人的脚!”就让我们论证一下这个运动的实质与作用,特别是对工人运动的影响。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已是商业上十分热门的话题,不少大学已开办了有关的专门课程、学科或成立了研究所。美国《财富》(Fortune)杂志每年评价最受青睐的企业(Most Admired Companies)的指标中,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其中重要的评估指标。《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亦每年选举最优秀的企业(Company of the Year),其中一个衡量标准就是企业对经济及社会的贡献。[1]此外还有一些企业社会责任的指数,如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Dow Jones Sustainability Index)、亚米尼道德指数。各国政府亦热衷介入此事。例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Bill Clinton)一手推行的白宫成衣生产伙伴计划(White House Apparel Industry Partnership);而英国亦有道德贸易联盟(Ethical Trading Initiative),在政府推动下,英国商界、工会及民间团体共同探讨如何推进企业的社会责任。联合国亦推动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关注企业对环境及社会的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利益

近数年,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会议此起彼落,然而,企业社会责任这名词,其本身却还没有一清晰及各方均能接受的定义,而当中所涉及的层面,对不同企业也各有不同。当中可以包括企业遵守法律和当地伦理规范;遵守商业道德;对股东及公众有清楚账项交待;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推动企业小区参与;以及保护环境、生产的安全,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群,保障弱势社群。在不同的范畴,也涉及对应着不同的人,例如,环保问题,就涉及环保的团体及生产当地的居民团体;而劳工问题,就涉及劳工团体,工人及工会的问题。[2]

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定义,本身亦反映不同人士的看法。部份学者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企业的经济责任相对立,认为企业的经济责任是追求股东的最大利益,所谓在商言商。而企业的社会责任是要满足可持续发展及社会公正等公众普遍接纳的观念的要求。[3]然而,这种企业经济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二分法却忽视现实的情况。现在积极“推销”企业社会责任的商业顾问、公司或学者都认为,积极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可以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益。不少证据显示实行企业社会责任可以令(1)企业产品增加销路,提高产品在市场的占有率;(2)增加品牌声誉;(3)提升企业形象;(4)吸引及留住优秀人材,并容易推动员工工作效能;(5)减少生产成本;(6)吸引更多投资及提高企业信贷评级。[4]简而言之,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增加利润的手段,具有高度的经济意义。因此,企业不应再视其社会责任为一种必须承担的职责,反之应该视之为一种商业策略,透过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达致更高盈利。[5]

美国组织Business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透过尊重伦理价值及对社群及环境的保护来达致商业上的成就。[6]企业社会责任变成企业运作的一种新模式,是用来达致企业本身盈利的目标。以利润为本的企业社会责任当然受到很多民间团体的批评,然而,我们得要承认,在今天,企业社会责任其实己慢慢渗进在企业每一环节,从而达致更大效能及更多利润。[7]企业社会责任再不仅仅是企业的社会参与或社会生活,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亦带动着企业自身与其生产伙伴、以及企业与社会其它组织的关系的改变。而且,其生产商的劳资关系亦因企业的社会责任而有所转变,因此,企业的经济行为可以为社会带来正面或负面的影响。[8]简单将企业的经济责任与企业的社会责任相分割,是未看到二者已经在实际企业运作中,互相缠在一起。

另一种进路定义企业社会责任则从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来了解。学者Philip Kotler及Nancy Lee则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一种自我承担,透过“自愿”的商业行为及“自愿”地贡献本身资源去改善小区的福祉。小区福祉的解释包含人类的幸福及环境的保护。[9]两位学者十分强调这种企业“自愿”的承担,本身不是法律所规定,甚或不是公众的要求。这是一种超越道德、法律、一般商业运作或公众期望等的自愿性商业行为。[10]然而,这种“自愿”的本质亦成为民间团体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大批评。不少企业本身的生产行为守则(code of conduct)都订明企业及其生产伙伴必须遵守生产地的劳动法规,然而,绝大部份这些生产地的劳动法规不是远远低于国际劳动标准,就是即使有良好劳动法规,但政府没有力量或是根本不愿意执行法规,以致本来是法定的企业生产行为变成企业“自愿”的良好行为。但是,怎样执行这些良好守则、或哪些守则必须要遵守,哪些守则可暂缓执行,则变成由企业“自愿”地决定,其他人士无从置言。如此一来,公法变为私法。

“自愿”这个特性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特质,从企业角度,这是他们自愿的贡献,并非其基本的责任,[11]因此这是企业对社会的特别贡献。然而,从民间团体的角度,企业社会责任的“自愿”性质根本就没有法律的约束性,企业自我的监管保证不了什么,最后这只是一种公关的手段。[12]

企业社会责任在商界及民间团体有着冲突的看法。在本文,笔者尝试从一个劳工的民间团体角度,去检视企业社会责任当中的一些问题。由于笔者本身经验偏重于中国的劳工情况,因此,本文只会着重企业社会责任的劳工情况,而具体经验则会偏重中国南方工人的经验。以劳工角度来审视企业的社会责任,虽有偏颇,亦未能一窥全豹,但劳工问题却是整个企业社会责任最难处理的问题之一。事实上,大部份企业在处理企业社会责任时,都从技术性角度去处理事情。例如,环境的保护,就处理在生产技术上如何减少污染。而在劳工问题上,工业安全就是最易人手的一项,因为也是可从技术上去处理的,如何确保工人健康,减少工业意外。然而,工人的问题却不能单以技术处理,当中涉及企业的管理、工人与管理阶层的权力关系、及工人与工人间的团结。这一切就不只是技术改善的问题。也不只是企业管理的改革,而是涉及劳资双方最敏感的权力关系,及工人在涉及影响工人自身的厂房事务的发言权。[13]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全球化[14]

企业社会责任在劳工的具体表达是生产行为守规(code of conduct)。[15]生产行为守规的出现是由于西方世界强大消费者运动及劳工运动的出现。经济全球一体化及自由贸易的推动加速了资本流动,资本全世界流动,变得没有疆界。不少跨国企业结束原本其所属地的厂房,透过分判的方法(subcontracting),将生产的责任透过其生产伙伴在发展中国家设厂生产,这令其生产成本大减,但造成企业本土大量失业。发达国家的工人亦因此而投诉发展中国家工人抢夺他们的“饭碗”,造成发达国家的工人与发展中国家的工人的矛盾。但同时,发展中国家的工人却投诉他们的工作情况十分恶劣,发展中国家的劳动标准并没有得到提升。[16]

虽然在这种国际分判(international subcontracting)[17]的情况中,跨国企业并不直接生产。然而,他们还是可以控制生产的情况。在国际分判中,买家与生产商的关系十分不平等,跨国企业作为买家,可透过其订单的政策,操控整个生产情况及价格。学者S.Parkash Sethi认为这是一种新的商务运作(neo—mercantilism),这种运作制造近乎一种垄断的情况,将所有利益转向跨国企业。Sethi指出跨国企业在国际分判中,可以有以下途径控制货品价格:[18]

1.时刻检查生产商的生产结构,以确保控制成本。

2.协调不同生产商,不会因争聘工人而引致工资上涨。

3.生产商大多聘请由乡郊出来城市打工的移民工尤其是年青女工,他们大多对自身权益不大认识。

4.生产商与生产地政府合作,往往逃避当地对工资、工时及其它劳动情况的法律规定。

5.跨国企业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就生产商的工人工资及工作条件有绝对的发言权。

跨国企业在国际分判中,完全操控价格,不断扩大其利润。然而,国际分判本身也是一把两刃利剑(a double—edged sword),企业固然可以因操控价格而得到暴利,但亦因其不直接监控生产过程,亦同时,为企业带来新的管理风险,特别在产品的质量,生产时的劳工问题与生产所带来的环境污染。这一切都令企业容易受到攻击,而形象受损。[19]

事实上,在国际分判的过程中,企业作为买家,操控生产的价格,而为了赚取丰厚利润,不断向生产商调低其买价及缩减生产时限。不少生产商在无议价的能力下,惟有接受越来越苛刻的订单。[20]最后为了节省成本便转嫁危机,最后受苦便是工人,这亦形成不少血汗工场(Sweatshop)。[21]

血汗工场对劳工的剥削引发西方消费者极大反感,亦引发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的消费者运动。消费者的声音非常清晰,就是要跨国企业承担其生产商的劳工权益的问题。强大的消费者运动,威胁着企业的利润,消费者压力越大,企业越努力执行其社会责任。[22]为了讨好消费者,亦同时维护其在国际分判中的庞大利益,跨国企业便提出了生产行为守规。[23]生产行为守规有两面特性,一方面是一种公关的技巧,以应付强大的消费者运动的指控;但另一方面,生产行为守规亦是跨国企业正式明确宣认对本不属于企业的生产工人负有重要责任,他们的劳工权益应该受到保障,[24]这亦成了民间组织以此为基础,监管跨国企业的生产商的生产情况。

事实上,生产行为守则的诞生亦显示自由贸易下的国际分判的问题。企业的生产行为守规本身就有两个前设。第一。生产地的法律有重大漏洞或生产地政府没有认真执行法律。前者如印度尼西亚最低工资法律。根据印度尼西亚最低工资,工人根本就无法养活自身,何况家人?后者最佳的例子莫如中国,中国劳动法颇为完整及进步,但中国地方政府执法的情况却是乏善足陈。事实上,若有优良的法律条文及体制,并有严格的执法及有代表性的工会,企业的生产行为守规根本就不需要存在。事实上,所有企业的生产守规都清楚表明要求其生产商严格遵守生产地的劳工法则。然而,矛盾就在此,若生产地有完善的法律及执法优良,企业的生产行为守规就变得多余。偏偏企业要求生产商遵守那些不完善的法律,或有良好法律,但没有执行的法律。这本身就是一个内在的矛盾。[25]

第二个假设,就是生产地没有真正的工人组织,或是工会运作十分差劲。若生产地有强大工会,工人可以透过工会与生产商,甚或与跨国企业,达成集体合同,以此保障工人利益。在此情况,企业的生产行为守规亦变得没有意义。然而,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工会都是十分疲弱,因而失去真正力量;甚或独立的工人组织根本就受到打压,如在中国或缅甸。然而,企业的生产行为守规却宣称尊重工人的组织工会自由及集体谈判的权利,而实际的情况是这二者根本不会存在,因此,企业的生产行为守规就会变成空话。

三、何去何从

经过上述分析后,我们认为今后劳工团体有三条道路可走:

1.去CSR神话化

时下的论述是将CSR神话化,一试便可以解决环保、劳工问题,甚至乎可以允许民间团体、工会参与其事,风光一番。但是基层劳工的参与,不是完全没有,就是被人当作花瓶,作为公关的戏子。

我们于2005年做过一项“监察监察者”的项目,透过访问企业、审计公司及各方人士,反映所谓CSR的监察工作,一来并非完全独立,二来其质素太差,再加上企业并非真心真意,弄虚作假,层出不穷。[26]我们需要进一步揭露这些行为,以及深入批判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与模式。例如香港六个劳工团体,自2003年与英国的ETI合作,试图在国内工厂推行职业安全健康计划。但经过三年来拖拖拉拉几上几下,加上供货商的抵制,香港团体已决定退出该计划并发表公开信,解释原因及指出其中教训。

不少案例显示,虽然社会企业责任受到吹捧,但对劳工权益并不见实质上的改善,甚至出现转移视线的现象。例如今年中国政府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一推出便遭无数欧盟商会、美商会、港商会的围攻。这些商会及属下企业,一方面为企业社会责任保驾护航,但面对改善劳工权利的立法,便显现原形,借用种种理由去反对或拖延立法。另外,乐施会及不少民间团体,先后发表有关运动衣着、鞋类、电子产品、迪斯尼的工人权利报告,[27]亦反映出劳工权益。尤其是集体权益(如解雇/歧视工会人士)的状况。我们可以好好加以利用,翻译及广泛传阅有关资料。

2.统一战线

我们内部要经常沟通,交流企业社会责任的经验与心得,用不着全部团体一窝蜂地去参与。最紧要的是,劳工团体应订立一些内部接受的准则,才可以与企业讨价还价。以前我们提出所有项目要有劳工教育在内,如今则要订明是哪些类型,哪些内容的劳工教育活动。

另外,企业愿意对话或邀请民间团体合作,是受到外围的压力,而非大发善心,有时甚至乎是出于收买民间团体的打算。所以,加强对外围压力,透过工人及消费者的直接行动,而非因为有对话而放弃,肯定作用更大。

3.三角形大团结

前两年我们提出一个全球三角形大团结的行动,以抵制企业社会责任。所谓“三角”,是指南方工人团体,与北方的消费者及工会运动,三者缺一不可。很可惜,这三角关系的基础至今仍未巩固,反而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冲击下,有时各自为战。我们应该彼此强化沟通,尤其是工人、民众间的直接交流接触,以减少误解。南方工人被指为抢北方、西方工人的饭碗,而我们又反驳说他们是保护主义者。这样的对骂于事无补,唯有在事件上加强合作,针对跨国企业及供货商,共同进退去为争取工人权利才有出路!




【作者简介】
梁宝霖:香港亚洲专讯资料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香港地区、我国、亚洲地区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比较研究工作;陈家伟:香港基督教工业委员会副主任,主要从事香港地区和中国大陆劳工问题研究工作。


【注释】
[1]就全球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奖项,可参见Business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Overview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2003),pp.15—17,in http://www.bsr.org/BSRResources/WhitePaperDetail.cfm?DocumentID=48809(accessed Au.gust 16.2005).
[2]赵琼:“广东处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前沿”,载于广州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举办‘企业社会责任监督问题’研讨会的资料文件册(2004年12月6日),页16。有关民间团体对企业社会责任应有的涵盖面,可参见David Schilling and others,“Principles for Global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Bench Marks for Measuring Business Performance”(3rd ed.),Corporate Examiner.2003.Vol.31.No.4—6.
[3]郑广怀:“消费者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反应一一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考察”,载于广州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举办‘企业社会责任监督问题’研讨会的资料文件册(2004年12月6日),页33。
[4]Philip Kolter and Nancy Lee,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Hoboken,NJ:John Wiley & Sons,2005,pp.10—18.
[5]同上注,页4—10。
[6]Business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Overview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p.1.
[7]同上注。
[8]Dae—oup Chang & Monina Wong,“FDI and Labour in China:The Actors and Possibility of a New Working Class Activ—ism”,Chang Dae—oup and Ed Shepherd(eds),Asia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 Outlook 2004:Asian TNCs,Worker,and the Movement of Capital,HK:Asian Monitor Resource Centre,2005,pp.133—135,esp.note 43.
[9]Kolter & Lee,页4—10。
[10]同上注,页3。
[11]有关企业如何响应社会对企业的期望,S.Prakash Sethi提出四种响应,及当中四种回应的进程及消费者运动的关系。见其书,Sethi,Setting Global Standards Guidelines for Creating Codes of Conduct in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Hoboken,NJ: John Wiley & Sons,2003,pp.69—75.
[12]作为一个商学院的学者,Sethi也批评现时企业的生产行为守则的执行及监管真是强差人意,见同上书,页82。
[13]联合国环保计划有份参与的‘全球汇报’计划(The Global Reporters),最初也只集中在环保的监察,直至2000年,才开始企业整体的社会责任汇报。他们也认为纯处理技术问题是最容易入手的。见Sustain Ability and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UNEP),The Global Reporters:First Edition 2000,London:SustainAbility,2000,pp.6—7.
[14]谈及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全球化及自由贸易的关系时,中国官方认为因为中国要加入世贸(World Tmde Organization),世贸往往将工人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因此,中国硬要被逼接纳这些本是发展国家的标准。企业社会责任因而被认作是一项发展国家的保护主义的策略(见黎支焕编著:“SA8000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第二章)。这种看法将世贸看作一个推动劳工权益的组织。事实上,从民间团体的角度,这完全是颠倒整个问题,就是因为自由贸易带来全球劳工的问题。世贸的存在只会加速自由贸易,从而加剧劳工的剥削。正因如此,民间组织要求世贸不可单只顾自由贸易,而轻视劳工标准,所以要求将世贸将自由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从劳工团体的角度,世贸不单不是保障劳工权益,反而是加剧劳工剥削的主凶之一。事实上,2002年,世贸在新加坡的会议亦正式将自由贸易与劳工标准脱钓。(中国主流论述硬将企业社会责任看为西方的保护主义的一只棋子,事实上真的令人啼笑皆非。)
[15]生产行为守则是企业对企业自身或其生产商或商业伙伴,在生产其产品过程中就劳工权益及环境保护的承诺。然而,由于在制造业中,大部分跨国企业本身已不再直接生产产品,而只透过其生产商生产。实则其生产行为守则只是针对其生产商。举例,甚少人关注迪斯尼(Disney)游乐园的劳工情况,却多集中注意迪斯尼生产商的劳工标准,而大部份企业聘请的社会认证公司(social auditors)都只监察企业的生产商,对企业本身则不作监管。
[16]Chang & Wong,页149。香港与台湾是现时世界最大的产品生产商。他们承接欧美企业订单,然后到发展中国家生产。单以中国广东一省(被誉为全球最大的世界工厂的省份,港、澳、台企业的工作人数在2001年为105.5万人,差不多为其它外资企业总工作人数(46.37万人)的两倍半。赵琼:“广东处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前沿”,载于广州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举办‘企业社会责任监督问题’研讨会的资料文件册(2004年12月6日),页19—20。
[17]国际分判大致有两个模式。第一种是简单的来料加工(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ing),简称OEM。跨国企业作为买家,本身控制一切技术、物料及设计。生产商只是简单将送来原料加工制造或将配件组合装配。在这种OEM的关系中,买家与生产商关系是十分不平等,亦不稳定。买家随时可以转变生产伙伴,而生产商为了订单,只有全然听从买家的要求。第二种关系则是设计加工(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ing)简称ODM。在ODM的生产程序中,生产商负责研究及设计,由于依赖生产商的研究及设计,买家与生产商的关系则较像伙伴,彼此的关系虽不致平等,但生产商的议价能力却仍很大。在ODM的生产中,生产商甚至可以发展自己的品牌及分销网络。有关讨论,可见Yi—Chi Chen & Monina Wong,New Bandage and Old Resistance:Realities and Challenges of the Labour Movement in Taiwan,HK:Hong Kong Christian Industrial Committee,2002,第八章。
[18]Sethi,pp.7—12.
[19]Chang & Wong,pp.149—150,note 35.
[20]香港基督教工业委员会在2000年有关中国玩具业工人的劳动权益的调查中,详细描述了跨国企业如何采取苛刻的订单政策,令致生产商最后将这一切剥削转嫁到工人身上,见Hong Kong Christian Industrial Committee,How Hasbro.McDo—nald’s Mattel and Disney Manufacture Their Toys:Report on the Working and Safety and Health Conditions of Toy Workers in South China,HK:Hong Kong Christian Industrial Committee,2001.
[21]具体数据可参Sethi的书,第二章。陈佩华具体分析了因跨国企业越来越严苛的订单政策,令致中国(特别南中国)工人工作情况越来越恶劣。见Anita China,“A Race to Bottom:Globalization and China’s Labour Standard”,China Perspective(2003),46:41—49.
[22]韩国学者张大业指出,消费者运动与企业的生产行为守则本是共生而不可分,任何一方存在,就假定了另一方的存在。Chang Dae—oup,“Demystifying Codes of Conduct”,Pranjal Tiwari,Chang Dae—oup & Ed Shepherd(eds).A Critical Guide to Corporate Codes of Conduct,HK:Asia Monitor Resource Centre,2004,pp.107—108.
[23]从上文分折,国际分判是发展国家工人受剥削主因之一。现时,企业提出生产行为守则,根本就没有理会这个问题,并且因为生产行为守则,更加强化跨国企业在国际分判的议价能力。对生产商来说,严苛的订单政策,与生产行为守则都是跨国企业“强逼”生产商接受的东西,这只巩固跨国企业与生产商的不平等贸易关系。参Chang and wong,页149—150。
[24]Labour Rights in China,“No Illusion:Against the Global Cosmetic SA8000”.
[25]现时有迹象显示,大部份亚洲国家(包括发展及发展中国家)都有倾向放宽劳工法例,令工人失去保障。见Asia Monitor Resource Centre,Asian Asia Pacific labour Law Review,HK:Asian Monitor Resources Centre,2003.
[26]YU HAN QIAN报告(2006年1月)。PUN NGAI报告(2006年1月)。
[27]见Oxfam International,SACOM报告(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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