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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能否同时决定代理检察长?——同时决定检察长“辞职”和“代理”不合法理
发布日期:2012-01-1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人大常委会;检察长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程序争议】

  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变动,该县人大常委会在决定接受检察长辞职的同时,立即决定一名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这一人事决定权的操作程序是否合法?业内意见不一。有人认为,检察长辞职,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只有接受辞职权,并没有最终批准权;因此,在未经上一级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就决定代理检察长,程序超前,不合法理。也有人认为,决定代理权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既然已经依法决定接受了现任检察长的辞职,人大常委会依法立即决定一名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未尝不可。

  【独家观点】

  同时决定检察长“辞职”和“代理”不合法理,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后不宜直接决定代理检察长,应待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依法决定代理。

  【法律较真】

  检察长辞职,人大常委会只有接受辞职权,并没有最终批准权。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人大常委会虽然有检察长的决定代理权,但辞职未经批准就决定代理不合法理。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检察长缺额时可以决定一名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的职权,同时也明确“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依法可以看出,检察长的职务变动与其它人代会会上的选举人选的职务变动相比,有其法律规定的特殊性。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检察长的职权,就像人大常委会有接受检察长辞职权一样,虽然不需要上级批准,但人大常委会的检察长决定代理权还是要报上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试想:如果同时决定检察长的“辞职”和“代理”,一旦出现辞职不予批准的特殊情形时,代理检察长的职务就会成为“泡影”,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理权也就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笔者认为,检察长辞职未经批准就决定代理不合法理。

  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检察长,应在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辞职之后为宜。虽然现在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检察长“辞职”和“代理”,都在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完成;但是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检察长,应在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辞职之后为宜。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接受检察长辞职后,应依法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时批准;待上级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后,再依法确定一名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报本级人大、上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这样才合乎法理。




【作者简介】

滕修福,单位为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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