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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应对地灾——就《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一五”规划》访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
发布日期:2012-01-08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科学应对地灾——就《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一五”规划》访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

    盼望已久的《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一五”规划》终于出台了。2008年元旦刚过,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请他就《规划》的内容、区域划分、资金渠道和落实措施等进行了介绍。
    问:在这个《规划》中,“十一五”期间,我国地灾防治工作的任务有哪些?
    答: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重点内容:第一,切实加强地灾调查评价工作。2010年年底以前,在全国1∶50万地质环境调查(以地灾为主)和“十五”期间完成的700个县(市)地灾调查的基础上,“十一五”期间全面完成山区丘陵区突发性地灾普查,开展平原区缓变性地灾普查,开展全国地灾重点防治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区和重要城市的地灾大中比例尺调查评价与风险区划工作。
    第二,全面建设地灾专业监测网和群测群防体系,建立监测信息系统、预警预报系统、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系统。2010年年底前,在全国16个地灾重点防治区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建立特大型和大型地灾专业监测网。在平原区建立地面沉降(地裂缝)专业监测网。在三峡库区、西气东输、南水北调等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区建立专项监测网;在完善中国地灾信息网和各省级地灾信息网的同时,建立集地灾监测信息、气象监测信息等为一体的全国地灾气象监测信息系统;建立国家、省、重点市三级突发性地灾气象预测预报系统;建立应急响应保障体系,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在地灾重点防治区内,对受地灾威胁的分散居民点,实施移民搬迁避让工程;有重点地开展地灾治理工程;对新发生的突发性地灾,实施应急处置工程。2010年年底以前,结合国家扶贫开发、全国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对有明显迹象直接威胁分散居民点的地灾隐患点,实施有计划的搬迁避让工程;对位于人口密集区、大中城市、风景名胜区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区且不适宜或无法搬迁的大型和特大型地灾隐患点,逐步实施治理;实施突发性地灾应急处置工程;工程建设和运行引发的地灾由责任单位随时治理。
    第四,实施地灾防治科技四个专项。即:地灾调查与监测关键技术研究,重大地灾应急救灾关键技术研究,地灾防治的标准体系研究以及滑坡泥石流治理试验研究。通过科技专项,建立以3S技术、自动监测技术和数据远程传输为一体的地灾调查评价和监测预报技术平台,建立完善的地灾防治标准体系,开发针对我国地灾发育特点的地灾防治方法和技术装备,全面提升我国地灾调查、监测、预警预报、治理工作水平。
    问:《规划》中,我国地灾防治工作在区域部署上是如何进行的?
    答:《规划》进行了地灾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的划分。
    依据地形地貌、岩土体类型及性质、地质构造以及地下水特征与开采状况等地灾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和人为活动因素,把全国分成崩塌滑坡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泥石流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地面塌陷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地面沉降和地裂缝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
    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塌陷地灾高、中易发区,主要分布在川东渝南鄂西湘西山地、青藏高原东缘、云贵高原、秦巴山地、黄土高原、汾渭盆地周缘、东南丘陵山地、天山、燕山等地区。
    地面沉降和地裂缝地灾高、中易发区,主要分布在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汾渭盆地。
    依据全国地灾易发区分布,考虑社会经济重要性因素,把规划期内地灾易发、人口密集、经济相对发达、有重要基础设施或涉及国家安全的地区,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规划区,作为地灾重点防治区,共有16个:长江三峡库区滑坡重点防治区、川滇南北构造带泥石流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鄂西湘西中低山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湘中南岩溶丘陵盆地地面塌陷滑坡重点防治区、云贵高原滑坡崩塌地面塌陷重点防治区、滇西横断山高山峡谷泥石流滑坡重点防治区、桂北桂西岩溶山地丘陵崩塌地面塌陷重点防治区、浙闽赣丘陵山地群发性滑坡重点防治区、陕北晋西黄土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黄土高原西南滑坡泥石流重点防治区、陇南陕南秦巴山地泥石流滑坡重点防治区、新疆伊犁滑坡泥石流重点防治区、珠江三角洲地面沉降地面塌陷重点防治区、长江三角洲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华北平原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东北中俄界河河岸崩塌重点防治区。
    问:按照《规划》,用于上述地灾防治工作的资金怎么解决?
    答:分不同的情况。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地灾防治资金,在划分财权、事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应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倾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灾防治资金由责任单位承担。
    具体地讲,第一,地灾调查评价费用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二,国家级地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由中央财政出资,省级以下(含省级)地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由地方财政出资。第三,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灾搬迁避让、治理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投入,中央财政对特大型地灾治理给予一定的补助;因人为因素引发的地灾治理经费,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四,地灾防治科研工作具有示范性作用,资金可以通过申请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同时鼓励地方政府、企业等其他资金渠道投入。
    问:国家有哪些措施来保障“十一五”地灾防治任务的落实?
    答:一是建立分级、分部门领导目标责任制,推进社会化减灾体系建设。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灾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灾防治工作,建立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灾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灾防治工作。人为活动引发的地灾的治理,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引发者负责。
    二是健全完善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制定地灾调查、地灾危险性评估与风险区划、地灾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规范标准,制定地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技术要求和规程及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体系,并严格执行,实现地灾防治法制化、规范化。地灾易发区内,要严格执行地灾危险性评估制度。建设工程施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施工的管理,防止不当施工行为引发地灾。
    三是建立和完善地灾防治规划体系。各省(区、市)、各市(地、州)、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依据全国的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地灾防治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灾防治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地灾调查、监测、评价、勘查、治理等工作,应当以地灾防治规划为依据。
    四是制定相关政策,建立防治经费投入良性机制。国家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企业等对地灾防治经费的投入。建立政府、社会和责任者共同参与的地灾防治机制,探索地灾保险制度。对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治理工程项目,如开发性治理,地灾所在地的政府可以尝试建立多种灵活有效的地灾防治资金融资渠道,出台优惠和鼓励性政策,逐步形成地灾防治经费投入的良性机制。
    五是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地灾防治能力。加强地灾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增强地灾综合防治能力,提高地灾的综合勘查、评价和评估、监测预报水平,提升灾害信息采集与快速处理能力及抗灾应急能力。充分发挥科研单位与院校的技术力量,实行“产、学、研”相结合,组织科技攻关,切实解决地灾防治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吸收国外先进的地灾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
    六是加强地灾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普及地灾防治知识,提高政府、部门、单位和民众的防灾减灾意识,使地灾防治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各省(区、市)、各市(地、州)、各县(市)以及地灾易发区的乡(镇)应加强地灾防灾知识的培训和演习,作为加强群测群防预警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提高地灾易发区人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七是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地灾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嘉奖;对引发地灾以及在地灾防治工作中有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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