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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保障民生等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2-01-07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保障民生等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为改善民生,支持有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今年第四季度,在认真落实促进就业政策,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等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资助困难学生、优抚救济、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力度。为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上述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今年第四季度将从哪些方面做好保障民生工作?出于什么考虑?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民生工作,在教育、医疗、就业和社会保障、住房等方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全面贯彻落实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将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低收入群众和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提高人们的经济预期,扩大消费,拉动内需,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今年第四季度,国家有关部门将在认真落实促进就业政策,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等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加大资助困难学生、优抚救济、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大保障民生投入力度,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众和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
    问:今年第四季度,教育方面将出台哪些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答:为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上得起学,并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在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政策的同时,今年第四季度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贯彻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资助政策体系。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2007年 5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决定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进一步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新的资助政策体系各项政策全部落实到位后,每年用于助学的财政投入、助学贷款和学校助学经费将达500亿元,全国1800多所高校约400万名学生和1.5万所中等职业学校约1600万名学生将获得资助。2008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助学经费达到223亿元。二是落实地震灾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资助政策。为确保灾区学生能够顺利就学,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对汶川地震重灾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秋季到2009年春季,对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为期一年的特别资助政策。对生源地为51个重灾区县的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补助生活费,并扩大国家助学金范围。2008年下半年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6.9亿元、彩票公益金安排1.15亿元,共8.05亿元。三是2008年秋季学期,继续对高校在校本专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临时伙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月40元,补助期限为5个月,补助学生约377万名。2008学年秋季学期中央财政将安排临时伙食补助专项资金4.77亿元。
    问:今年第四季度,如何解决好社会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问题?
    答:为解决好社会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问题,在认真落实促进就业政策,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基础上,今年四季度,中央财政将进一步支持解决优抚对象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一是落实优抚政策,调整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1998年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央财政已连续10年对抚恤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为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今年国家再次出台政策,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2008年中央财政用于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将达到141.2亿元,比2007年增加31.2亿元,增长28.4%。二是继续做好汶川地震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为妥善解决汶川地震重灾区受灾群众灾后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国家将继续对四川、甘肃、陕西三省重灾区的“三孤”人员、生活困难的遇难(含失踪)者、重伤残者家庭人员、异地安置人员以及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且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给予三个月的后续生活救助,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25亿元,截至目前已经预拨12.5亿元。三是安排受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为帮助受灾困难群众解决冬春期间基本生活问题,中央财政安排了受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近期,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切实保障今冬明春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问: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促进解决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答:为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一是降低住房交易税费。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个人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政策作出调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为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管理,要求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二是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加强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同时,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汶川地震灾区居民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最低首付款比例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政策保持不变。三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加大实物配租力度,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多渠道改善居民住房条件。2008年中央财政已下达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81亿元,用于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支出和新建廉租住房建设支出;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16.8亿元,专项用于东北三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支持地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四是出台《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行为,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近日即将下发。五是地方政府可以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收费减免政策。上述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改善住房消费的政策环境,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购房负担,扩大住房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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