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义务兵多项优惠 公务员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黑龙江义务兵多项优惠 公务员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切实提高兵员质量,日前,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切实提高兵员质量的意见》,对提高优待标准、完善优惠政策等提出具体意见。
《意见》根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安置条例》规定,参照全省城镇职工收入和农村人均收入水平,将农村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4600元,并根据各地农村劳动力收入水平的增长相应调整。将城镇义务兵的优待标准由每月的150元提高到200元;为鼓励大学生入伍,对我省征集的本省籍大学生,将补助金在每两年1万元的基础上增加6000元,增加部分由在校大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解决。对进藏兵优待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0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0元。在校大学生(含农村籍)退役后继续回本校复学的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待遇。义务兵转为士官后或在高原地区服役不满两年的,自选改或离开高原地区之日起不再享受特别优待政策,其后的优待项目和标准与普通兵员相同。
文件还对完善优惠政策,不断拓宽安置渠道进行具体明确。进一步完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障办法,城镇义务兵退役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不低于上年度安置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高于规定标准的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执行标准确有困难的,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对符合安置条件而选择自谋职业的复员或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及伤残退役士兵适当提高一次性补助金。为鼓励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其退役后的安置给予政策倾斜。应届毕业生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符合条件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入伍前为高中生,退役一年内报成人高校和普通高校的,录取分段降10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录取分段降20分;入伍前为普通高校专科在籍生,退役后回原学校,在“专升本”时同等条件优先推荐,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