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陈国庆主任就《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记者就《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采访最高检有关负责人
新华网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隋笑飞)最高人民检察院17日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记者就此采访了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
记者:出台这项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陈国庆:依法明确、规范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程序,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规定》的出台,既是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的重要成果,也是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途径。《规定》从检察建议的提出原则、发送对象、内容要求、适用范围、提出程序、制发主体、审批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这对推动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开展检察建议工作,进一步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这次司法体制改革为什么将规范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工作列入改革内容?
陈国庆: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对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全面、统一的关于检察建议工作的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有待规范。二是检察建议的制发程序有待规范。三是检察建议的质量有待提高。四是检察建议的管理有待规范。五是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回访不到位。
记者: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已经成为检察工作的一部分,您能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
陈国庆:多年以来,检察机关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法律对检察职权的规定,创立了检察建议书的工作形式。
据统计,200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发出检察建议20288件,2007年发出检察建议26281件,2008年发出检察建议36371件。对有针对性建议、督促有关单位改进管理、预防犯罪和其他问题,维护社会治安、预防腐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从近几年情况看,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结合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责任,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建章立制、改进工作、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二是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就加强管理,完善制度,预防职务犯罪提出检察建议;三是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违法违纪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大多数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根据建议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完善管理、服务等。
记者:在具体执行中,您认为各级检察机关需要注意把握哪些问题?
陈国庆:《规定》中的许多内容都是反复研究的结果,各地在执行中,主要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提出检察建议一定要立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执法办案活动,不能脱离检察职能。
――提出检察建议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针对发案单位在规章、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与不足,直接向该单位提出改进完善的检察建议有利于扩大办案效果。
――检察建议书应当严格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制作,由检察长审批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不能以检察院内设部门的名义制作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注意做好跟踪回访工作。为了推动检察建议的落实,保证检察建议发挥应有的作用,发出建议的检察院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回访。
――做好归口管理和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检察建议书的文稿审核、编号工作,各承办部门负责检察建议的跟踪了解、督促落实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