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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2-01-05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答记者问
 
近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的目的和原则是什么?
答:《指引》的出台是为了通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推动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机制,实现资本要求与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密切配合,提高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指引》依据新资本协议的精神,确定了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四条原则:一是商业银行内部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二是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全面评估商业银行资本规划和满足最低监管资本要求的能力;三是银监会根据监督检查结果,确定商业银行的最终监管资本要求;四是银监会对资本不能充分覆盖风险的商业银行采取干预或纠正措施。
问:发布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对商业银行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指引》目前仅适用于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新资本协议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参照执行。根据《指引》,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不仅要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提资本,而且应当对其他主要风险和剩余风险计提资本。《指引》特别强调,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风险特征和运营复杂程度建立适合自身需要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主要吸取了哪些比较突出和反映比较集中的意见?
答:《指引》分别于2008年12月、2009年1月和8月进行三轮广泛的征求意见,范围包括国内绝大多数的大中型商业银行、部分外资银行、中介机构等,银监会收到近420多条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指引的操作性和适用范围。如何在资本约束与保有竞争力之间保持平衡,如何体现对使用先进风险管理技术的银行的激励,如何处理银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和监管机构监督检查程序之间的关系,指引的适用范围等。二是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问题。包括评估频率、相关主体的职责、一些重要的技术细节等。银监会针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深入的商讨和论证,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指引》,采纳了部分意见和建议。
问: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基于危机的反思对第二支柱的最新修订,《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吸纳了哪些主要精神?
答:针对巴塞尔委员会修改稿强调的重点内容,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指引》增加或者细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专门规定了对商业银行风险治理架构的评估标准。将全面风险管理作为风险治理架构的基本原则和重点内容,同时对商业银行建立良好的估值治理架构和与风险相一致的薪酬体制提出了要求。第二,进一步细化和充实了有关压力测试的内容。要求商业银行建立针对单体风险和整体风险自下而上的压力测试制度,确保资本能够有效覆盖风险。第三,将信用集中风险扩充为集中度风险,并针对利率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补充和完善,还增加了资产证券化、表外业务和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总体上《指引》力求与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精神保持高度一致,同时又符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
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发布后,商业银行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指引》发布后,商业银行应当积极着手研究开发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风险管理技术,提高相关风险的管理水平。同时,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应当加快研究和开发自己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在有效实现对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的基础上,计提相应的资本,确保银行资本充足水平能够有效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银监会将根据新资本协议的实施进度,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进展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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