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系被诈骗,还是被盗?----一例应按盗抢险理赔的保险合同
简要案情:原告李某所有的一台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盗抢险等商业险。原告妻了阮某系另一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2007年2月12日,陌生人某某打电话给阮某,以想购买保险为名,约阮某面谈。阮某驾车搭载某某行至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天河公交站附近时,某某谎称口渴,请阮某帮其买水,将阮某骗下车。待阮某从附近商店买回水后,发现自己的车辆已被某某开走。阮某立即报警,该案至今未侦破。 保险公司认为某某采取欺骗的方式,将原告之妻骗下车,之后将车开走,某某的行为属于诈骗。原告投保的是盗抢险,保险条款明确约定诈骗等事由不是保险理赔的范围,因此拒绝理赔。 本律师作为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到底是诈骗还是盗窃。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诈骗的典型特点是受害人受骗后主动交出财物。盗窃是指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的典型特点是财物并不是受害人主动交出的,是通过窃取方式脱离受害人控制的。本案中,嫌疑人将受害人支下车,虽然采取了欺骗的方式,但因汽车并不是因为受害人受骗后主动交出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嫌疑人待受害人走开后,以秘密的方式窃取汽车,使汽车脱离受害人的控制,属于盗窃。其只不过是在盗窃前,通过欺骗的方式支开受害人,为自己盗窃创造条件而已。既然原告车辆系被盗,其投保了盗抢险,保险公司理当赔偿。法院采纳了上述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www.gzldlaw.com //www.gzpclaw1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