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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约定的分期付款期限内履行债务,构成预期违约,法院判决被告
发布日期:2012-01-05    作者:宋斌律师
案情简介:2005年,曾某某、杜某木、杜某其等四人约定通过广州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担保公司”)申请贷款合伙购买货船,由曾某某向担保公司支付中介费345000元。担保公司收取上述款项后,没有为上述四人申请贷款。上述四人将担保公司诉至法院,曾某某为此支付诉讼费、保全费10950元,律师费10000元。法院判决担保公司返还上述四人款项345000元,及承担相应的利息。判决生效后,担保公司一直未偿还相应的款项。
    2010年4月1日,上述四人签订《协议书》,约定:鉴于担保公司未履行相关给付款项义务,对曾某某垫付的合伙款项,由杜某其、杜某木、高某某分别欠曾某某本金123474元,自2010年4月1日起,按月利息1%支付利息,于每月30日前归还当月利息,每年归还本金10000元。
    上述合伙协议签订后,杜某木、杜某其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及本金。曾某某委托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彭胜锋律师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杜某木、杜某其分别一次性立即向原告曾某某偿还款项123474元及利息。
    二被告辩称:分别只欠原告本金76650元,其余款项是2005年算至2010年4月1日的利息,只同意各给原告本金76650元。
    原告代理人意见:合伙协议书由被告等人自愿签订,约定的利息没有超过规定的最高利息标准,二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二被告没有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利息、本金,并在当庭表示只确认部分债务,对其余债务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因二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利息及分期还款,还明确表示不履行部分债务,其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原告可以要求二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本金,及利息。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代理意见,判决二被告分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12347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代理要点:协议书虽然约定分期还款,如果被告有预期违约行为,可主张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要求代理律师对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能够深入理解。(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链接: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起源于英美法,也是英美法所独有的制度。预期违约制度自确立以来,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当然要负违约责任。//www.gzldlaw.com  //www.gzpclaw16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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