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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国家保密局负责人就保密法修订接受记者专访
发布日期:2012-01-04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依法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国家保密局负责人就保密法修订接受记者专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4月29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报记者就保密法修订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保密局负责人。
  记者:保密法修订引起了国内外普遍关注,请问为什么要修订保密法?
  答: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直接涉及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特别是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保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国家秘密的存在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保密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冲突,窃密、泄密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现行保密法不能适应保密工作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近年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中央保密委员会精心部署,狠抓落实,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推进保密工作理论和制度创新。党和国家保密工作实践中的创新成果,也需要通过修改保密法来加以提升和体现。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保密法作必要的修改,有利于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利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和依法公开,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完善国家法律体系,促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记者:请问保密法修订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1995年12月中央决定修改保密法。调研论证和试点工作经历了较长时间,国家立法机关、国务院法制工作机构、全国保密系统及有关部门付出了大量心血,做了大量工作。这次保密法修订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总结吸收近年来保密工作理论和实践成果,借鉴国外保密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针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缩小国家秘密范围;着力健全涉密载体、涉密活动、涉密人员等管理制度,实现对国家秘密的统一严格管理;着力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着力强化法律责任,解决泄密案件查处难的问题。
  记者:这次保密法修订要达到什么目标?
  答:这次保密法修订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种信息表现形式,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必将直接危害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科技安全和文化安全,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一种国家责任。保密能力是国家能力的重要体现和保障。我们知道,当今世界对信息制控权的争夺十分激烈,窃密与反窃密的斗争尖锐复杂。中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必须高度重视国家秘密的保护。这次修订的保密法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在加强保护的同时,这次修订还特别注重依法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推进依法行政;特别注重处理好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记者:这次保密法修订主要增加了哪些内容?
  答:这次保密法修订的幅度较大。修订后,保密法共6章53条,新增加1章,增加18条。在总则部分,强调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依法管理等原则,同时,还规定了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和依法公开原则。在定密方面,规定了定密权限、定密责任人、解密审查、定密监督等内容。在保密措施方面,增加了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保密审查、涉密人员分类管理等规定。在监督管理方面,规范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章制定以及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等方面的职责。在法律责任方面,增加了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责任和定密不当的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等。
  记者:大家对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十分关注,保密法修订在这方面有哪些体现?
  答:正如一个公民要保护自身信息的安全,一个国家也要保护自身信息的安全。在确保国家信息安全的同时,也要看到,信息资源应该合理充分利用,掌握和使用信息也是一项权益,特别是公民有权利也有责任了解政府信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并监督政府。不应该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那些应该依法公开的信息。信息保密和信息公开是辩证统一的,关键是要做到依法保密,依法公开,做到保放适度。该公开的不公开,不该公开的公开,都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当前,既有定密过多、范围过宽、解密不及时的问题,也有该定不定、该保不保、高密低定的问题;既有该公开的不公开的问题,也有不该公开的公开的问题。这两类情况同时存在,同样有害,都有违保密法的基本原则。
  这次修订对保密与公开的关系作了充分考量。一是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二是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三是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是健全解密制度,规定了自行解密制度和解密审查制度等。
  记者:这次保密法的修改,在解密制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主要是规定了2项解密制度。一是自行解密制度。规定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密事项,自行解密。二是解密审查制度。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对在保密期限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记者:适应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修订后的保密法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主要是在吸收现行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3项措施:一是实行分级保护。将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按不同标准,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二是加强技术防护。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三是明确禁止事项。针对当前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使用中违规行为,增加了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等一些禁止性规定。
  记者:修订后的保密法对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方面,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涉密活动,承担涉密工程,为涉密单位提供服务,工作中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和知悉某些国家秘密。这些单位数量庞大、情况复杂,有的缺乏基本的保密措施,有的没有必要的保密设备,存在较大的泄密隐患,亟需按照国家统一的保密标准加强管理。本法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同时,还规定国务院将制定保密审查具体办法,对保密审查的机构、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种类和申请条件、受理审查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记者:在加强涉密人员管理方面,修订后的保密法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依法加强涉密人员管理,主要确立了5项制度,即分类管理制度、上岗培训制度、出境管理制度、脱密期管理制度以及权益保障制度。
  记者:这次保密法的修订在违反保密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作了一些重大修改,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修改情况。
  答:为了强化法律责任并增强可操作性,主要增加了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加了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密后果行为的法律责任。列举了12种严重违规行为,有其中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二是增加了机关、单位的法律责任,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同时,还规定定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增加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有关法律责任。四是增加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的法律责任。此外,针对当前泄密案件查处难、责任人处理难等问题,还加大了处分监督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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