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3月03日
一起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后,省检察院又提起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提审。 基本案情:甲报社的法定代表人人张某,委托乙公司进行网站建设,签订了委托协议,约定了委托费用。后乙公司诉甲公司拖欠委托费用。此案件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张既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乙公司的出资人之一,故签订的委托协议具有关联交易的性质,属于无效合同。故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支付的委托费用(扣除成本费用)100万元。 省高检对中院的再审提出抗诉,理由:乙公司从事网站建设,不但花费了物质成本,还具有智力劳动等无形成本,对于无形成本应当给与补偿。另外,应当对网站进行评估,确定乙公司的工作成本。 分析:案件的困难:检察院提起抗诉,高院提起再审,本身就意味着案件对我方(甲公司)的不利。 处理对策:对于检察院提起抗诉,主要理由是认为返还的财产应当包括智力成果,应当对网站进行评估进行析理辨法。首先,本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的工作”,而不是“完成的工作成果”,也就是说甲公司应当返还给乙公司的只能是工作成本费用,而不是网站的价值,因为当时的网站的价值要远远大于建设成本。第二,关于乙公司投入智力劳动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任何一件工作的投入都需要运用智力,比如,抄写文字,开车,均需要运用智力,应当识别文字,识别地点,智力劳动的价值并不能独立的体现出来,都是被包含在物质劳动中,关键是智力劳动是否被单列出来赋予价值,而本案中,所有的智力劳动创造都属于甲公司,所以,甲公司无需再返还乙公司智力劳动的价值。 经过这样的诉讼方案,本案取得了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