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立案追诉标准(二)》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立案追诉标准(二)》答记者问
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这一文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出台的背景与经过。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2001年《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补充规定》)。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对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和新变化,有些与认定经济犯罪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其中新增和修正了20余个经济犯罪罪名,相应地出现这些经济犯罪案件缺乏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原立案追诉标准与刑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有必要对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补充完善。
2008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启动了《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研究起草工作。经过调研,征求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有关部门意见,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法学专家论证会等,历时近两年,完成了《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研究制定工作,并于2010年5月18日印发施行。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出台的意义。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印发施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为国家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重大举措,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三项建设”的具体措施,将对进一步依法惩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经济犯罪直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危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正常秩序,是我国刑法惩治的重点之一。《立案追诉标准(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二是有利于规范立案追诉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和修正了20余个经济犯罪罪名,有些与认定经济犯罪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由于没有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原立案追诉标准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实践中出现了立案、批捕、起诉尺度掌握不一的情况,影响了有关案件的办理。《立案追诉标准(二)》印发施行后,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均应以此为执法依据,公安机关应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这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加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调与配合,对于规范执法和提高执法水平、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作用;三是有利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明确了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于切实维护公司、企业依法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鼓励人民群众与经济犯罪作斗争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经济活动、保障合法经济活动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与2001年《追诉标准》、2008年《补充规定》以及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的关系。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是对2001年《追诉标准》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重新制定和修改,吸收了2008年《补充规定》的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合理内容,保持了内容上的延续性。为准确体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职能,促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立案追诉标准(二)》没有沿用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的名称和体例,而是遵循了已有的《立案追诉标准(一)》的名称和体例模式,突出强调了“立案追诉”诉讼活动的法定职责,更加明确了立案追诉标准是公安司法机关共同的执法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一)》规定了99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包括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管辖的2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在《立案追诉标准(二)》印发施行后,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同时废止。今后,如再制定公安机关其他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名称将再依次顺延。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制定修改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制定修改《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4个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立案追诉标准(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是将刑法规定中有关罪名的罪与非罪界限的具体化,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第二,协调性原则。《立案追诉标准(二)》是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有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相协调。一是与现行相关司法解释相协调,对于现行的司法解释已明确的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原则上都以该规定的起刑点作为立案追诉标准。二是与有关行政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相协调。《立案追诉标准(二)》明确了罪与非罪、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必须与有关行政经济法律、法规规定保持协调,既防止以罚代刑,也避免刑罚扩大化。三是各条文之间的协调。对犯罪性质、行为特征、犯罪结果等方面相近的案件,在立案追诉标准上保持协调;第三,科学性原则。《立案追诉标准(二)》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在制定过程中,一直十分注重多方征求意见,认真听取了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意见,还注意吸收相关行政、司法、立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力争做到符合实际、科学准确;第四,适用性原则。为适应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操作需要,保证规定的适用性,《立案追诉标准(二)》对每一罪案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尽可能细化、量化。对于部分条文中的关键词语作了必要解释,以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实际掌握和执行。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制定修改的基本情况。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共包括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按照制定和修改的情况,分为5类:一是1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的内容,没有修改;二是13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制定或修改;三是9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相关刑法的规定作了个别文字修改。以上共有3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未作修改,或者按已有司法解释规定,或者仅作个别文字修改;四是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调整修改;五是有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而新制定。
问:请介绍一下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调整修改的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主要情况,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中综合各种因素,对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调整修改,主要分为3种情况:一是调整了1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立案追诉标准(二)》在2001年《追诉标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罪名之间的平衡等因素,对1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有关数额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需要,提高了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50条贷款诈骗案、第51条票据诈骗案、第52条金融凭证诈骗案、第55条有价证券诈骗案、第77条合同诈骗案)中的数额标准,降低了3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21条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42条违法发放贷款案、第45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中的数额标准,完善了8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20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第22条持有、使用假币案、第23条变造货币案、第46条逃汇案、第65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66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67条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68条非法出售发票案)中的数额标准;二是修改完善了1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立案追诉标准(二)》在2001年《追诉标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对1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其中,有6种案件(第13条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第14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15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第16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第17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第85条挪用资金案)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2001年《追诉标准》规定的情形予以细化;有9种案件(第8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第39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第58条抗税案、第74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75条虚假广告案、第76条串通投标案、第81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第83条逃避商检案、第86条挪用特定款物案)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应予追诉的情形作了增加或者调整;三是对1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同时修改了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标准。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相关刑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情况发生变化,对6种案件(第3条虚报注册资本案、第4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第7条妨害清算案、第43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第44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第57条逃税案)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标准同时作了修改;二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5种案件(第5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26条高利转贷案、第34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37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第38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包括兜底条款)作了补充,同时对数额标准作了调整。
问:请介绍一下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而新制定的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主要情况,新制定的标准有哪些根据?
答:2001年《追诉标准》出台以来,《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先后新增了11个经济犯罪的罪名。其中,5个新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包括第6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第18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第30条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第31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第40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已经在2008年《补充规定》和新的司法解释中作出了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二)》予以沿用。另外6种新的经济犯罪罪名,这次研究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包括:第1条资助恐怖活动案、第9条虚假破产案、第27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第36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第41条违法运用资金案、第78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其中,有4个罪名是借鉴同类型或者相关联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而研究制定的,如第9条虚假破产案参照了第7条妨害清算案的标准,第27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参照了第42条违法发放贷款案的标准,第36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参照了第35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的标准,第41条违法运用资金案参照了第40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的标准。第1条资助恐怖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加的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属于行为犯,而且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量化立案追诉标准,因此其立案追诉标准重申了刑法的规定,同时,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作了解释性规定。第78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犯罪。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并在对该类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归纳相关情况,对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人员数量,以及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层级作了量化,规定“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同时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了解释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