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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办公司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发布日期:2012-01-03    作者:110网律师
投资的风险包括了收益风险、社会环境风险等等,法律风险也是其中常见的风险之一。
一、合作主体审查不严,导致投资款被骗。
     投资办公司一般要和别人共同投资,股东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股东之间的合作基于资产关系和信任关系即资合与人合。合作者的状况对于投资有重大风险关系。有些不谋正路的人,谎称自己掌握了某种专有技术或者有重要客户资源等等,哄骗投资人与他共同投资,往往在新公司中这些骗子不用出钱就占有了股份并且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他们不是一门心思开发市场,而是处心积虑把投资款转为己有。最终公司垮台,投资人血本无归,却养肥了一群骗子。
     防范这种风险的主要对策是在办公司前对合作者的资信状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切实查明其所掌握的资源和办公司的真实意图,查清楚这些人掌握的专利技术有没有专利证书,专利权人是否是其本人,如果是非专利技术,是否为其独立掌握,合作对象办公司的真实意图是守法经营还是谋取不当利益。
   二、各投资主体经营管理理念不一致,导致纠纷发生。
     各投资人经营理念不一致,导致股东纠纷是投资办公司最常见的一种现象。因为某一项业务有利可图,几个投资人仓促组合设立公司,但展开经营后,各投资方对经营方向、管理原则会发生显著差别,彼此很难说服,于是产生对抗。有的投资人是法盲,以为可以从公司收回投资,一走了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当然投资人可以向其他股东或外部投资人转让股份,但是,如果无人收购,投资人便陷入困境。
     为避免此种尴尬局面发生,投资人切忌草率投资,在投资前,一定要认真考察其他投资人的经营理念,在确保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设立公司。
   三、“捡便宜”思想使自己成了待屠的羔羊。
     有一些投资人对于经营管理公司不感兴趣,只想作股东拿红利。他们把公司当成了银行,把自己的投资当成了高回报储蓄存款,平时对公司不过问,年底等着分红。这是一种典型的“捡便宜”思想,其实世上很少有这样的好事。这种思想往往导致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坑害投资人的利益。公司明明盈利了,他们却说亏损了;公司明明盈利很多,他们却说盈利很少。投资人对公司的情况一无所知,就像待屠的羔羊任人摆布。
     防范前述风险的主要对策是:要摒弃“捡便宜”思想,投资办公司是一件很辛苦费神的事情,投资人必须保证一定程度的对公司的关注和掌控,例如应定期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甚至派有专人在公司职守,持续向自己传递公司信息。
   四、虚报注册资本导致承担法律责任
     有些投资人为了使自己的公司显得有实力,往往喜欢把公司的注册资本搞得很大,但是自己又没有那么多资金,于是借别人的钱注册公司,公司成立后再把钱还给别人,自己觉得还很聪明,但是他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本,如果数额较少,仅须承担行政责任;如果数额较大,就会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防范前述风险的主要对策是:要如实申报注册资本,即使发生了借钱注册公司的情形,也不要从公司直接划款还债,而应通过其他途径还债,例如以和无往来的方式等等。
   五、公司治理结构不科学,削弱股东权力,导致内部人控制,侵害股东权益。
     有些投资人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主观上希望对公司有所掌控,但是却不知道保护自己的权利,事实上对公司仍处于失控状态。例如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在这些机构中公司股东享有很多权利,如果安排得当,既可保护自己的权利,又可对他人形成有效制约。但是在实践中,反映公司治理结构状况的公司章程不能突出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对经营管理人员制约不足,导致内部人控制,管理人员为所欲为,股东权利受到侵害。
     防范前述风险的主要对策是:在设立公司前,一定要认真制定公司章程,科学设定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障投资人权利。
   六、对公司法规不明,股东侵犯企业法人财产权,导致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人向公司出资后,该出资便转变为企业法人财产权,这部分财产与投资人独立存在,投资人只有通过法定途径才能对公司法人财产进行支配而不能擅自处置公司财产。在实践中,有很多投资人存在思想误区,认为公司是自己投资设立的,公司是自己的,因此自己可以象支配自己的其他财产一样随意支配自己的财产。在这种错误思想指导下,投资人最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是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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