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汉民就《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柯汉民就《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正义网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 徐日丹)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检察机关赔偿监督工作作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和掌握《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高检院副检察长柯汉民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柯检先简单介绍一下《规定》的制定背景、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柯汉民:今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决定》将于今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党和国家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人民检察院是主要的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同时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在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方面,责任重大。为促进检察机关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保障国家赔偿法统一正确实施,需要根据《决定》制定有关具体程序、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稿,经反复研究修改,于2010年11月11日经过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研究制定《规定》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家赔偿法为依据,紧密结合检察机关赔偿工作实际,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全面规范。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合法性原则、有利于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原则、有利于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原则。《规定》共8章51条,主要包括赔偿义务机关的立案条件、审查处理、复议程序、赔偿监督、赔偿决定的执行等程序性内容。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等实体问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摸索,而且涉及到其他机关,《规定》没有列出具体标准,今后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以规范、指导,适当时候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
记者: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有很多亮点,关键在于严格贯彻执行。《规定》在促进和保障检察机关正确贯彻落实这些新规定、新精神方面,有哪些举措?
柯汉民:一是鉴于确认程序的取消和赔偿范围的变化,相应调整了立案条件。如对于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伤害、死亡情形的,就应立案办理,至于是否由检察人员违法办案造成的,则在赔偿程序中审查认定。二是对国家赔偿法新增的听取意见和协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有关内容。如规定协商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严禁把协商当胁迫,以协商为名,滥用权力,胁迫当事人放弃赔偿请求;严禁违反法律规定搞协商,损害国家利益,把协商当私了。三是根据国家赔偿法新增对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的规定,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主动查清与赔偿有关的事实,把书面审理与调查核实相结合,从而更加客观准确地处理赔偿案件。四是对国家赔偿法新增设的检察机关赔偿监督职责,设专章予以规定。五是根据国家赔偿法对赔偿决定执行方式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内部在执行工作中的分工和相关要求等。
记者:正人先要正己。在监督制约检察机关该赔就赔方面,《规定》有哪些内容?
柯汉民:一是规定上级检察机关在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赔偿方面的职责。对赔偿请求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反映下级人民检察院该赔不赔、打击报复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受理,依法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是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时,改变原刑事案件处理决定,可能导致不予赔偿、重新追诉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以防止滥用检察权规避赔偿。三是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或与赔偿相关的其他决定违法的,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如把本应该赔偿的存疑不起诉案件作相对不起诉,以规避赔偿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后要予以撤销纠正,确保当事人依法获得赔偿。
记者:国家赔偿既是一项重要的公民权益保障工作、是社会减压阀,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的行为控制阀。《规定》在促进检察机关规范执法、依法行使权力方面,将如何发挥作用?
柯汉民:一是通过调整赔偿立案条件,将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大量职务行为,直接纳入赔偿程序之中审查其合法性,如认定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行为是否违法、办案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行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上级机关复议和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通过赔偿案件的办理,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实施更加有力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二是通过健全完善赔偿办案程序和机制,切实解决该赔不赔的问题,使国家赔偿对执法活动的正面导向作用,能够实实在在地发挥出来,促使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批捕、起诉等各项职权。三是通过明确规定,对因违法办案造成赔偿的检察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促使检察人员更加公正廉洁执法。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赔偿案件的发生。
记者:这次国家赔偿法修改,增加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监督职责。《规定》如何促进和保障这项工作规范、有效地开展?
柯汉民:根据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国家赔偿的法律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的监督,二是对行政赔偿诉讼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要通过履行赔偿监督职责,促进国家赔偿法的严格贯彻执行,更好地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公正廉洁执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此,《规定》对赔偿监督设专章予以规范,包括赔偿监督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审查的方式方法,需要进行补充调查的具体情形,向法院启动重新审查程序的条件和程序要求等,以保障赔偿监督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
为适应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新要求,对检察机关赔偿工作机构和内部分工作出重大调整,将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变更为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将原来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的行政赔偿抗诉工作交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这样,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统一办理三类国家赔偿案件,即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案件,以及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作出这一调整,主要是因为国家赔偿的专业性很强,由一个部门统一办理,更有利于提高专业化水平,整合资源,强化力量,更好地开展对内制约和对外监督工作。
记者: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赔偿的同时,如何更好地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
柯汉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刑事案件中的两方,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加强保护,不可偏废。当前,刑事被害人得不到加害人赔偿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刑事被害人家庭非常困难,需要予以经济救助。去年3月份,在中央政法委员会的组织下,高检院、财政部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开展救助工作。今年1月到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救助刑事被害人1645人,比去年有较大幅度增长。但是,总体来看,这项工作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大力推进。今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国家赔偿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座谈会,会议要求检察机关在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并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纳入工作考评范围。从长远来看,要更好地开展救助工作,应当制定全国性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使救助工作能够获得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