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3月21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炎梅,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平福乡寻村寻村组。 委托代理人:田党胜,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博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博罗县商业大街劳动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忠强 职务:局长 案由: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博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的博劳社工认字700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现向你局申请行政复议。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的丈夫李绍达于1998年8月进入惠州福和纸业有限公司工作,2004年9月27日11时50分许,李绍达在公司安排加班的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申请人于2005年8月3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以李绍达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为由,当日作出《关于李绍达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编号:5007)。2005年9月13日,申请人向你局申请行政复议,你局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2005年12月2日,申请人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2月20日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申请人2005年8月31日作出的编号为5007关于李绍达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限令被申请人对李绍达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祥见<2006>博法行初第1号行政判决书)。然而另人气愤的是, 该行政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置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于不顾,以判决生效后调查的所谓事实(祥见博劳社工认字600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06年4月4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绍达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不属于工伤。2006年5月9日,申请人向你局申请行政复议,2006年6月22日你局作出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于2006年7月3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8月30日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申请人2006年4月4日作出的博劳社工认字6008号工伤认定的决定,限令被申请人对李绍达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祥见<2006>博法行初第11号行政判决书)。此后,第三人惠州福和纸业有限公司不服博法行初第11号行政判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5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祥见<2006>惠中法行终第60号行政判决书)。被申请人收到(2006)惠中法行终第60号行政判决后,于2007年2月12日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李绍达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不属于工伤(祥见博劳社工认字700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违反行政法治原则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认定李绍达在离厂距约300米左右福和工业大道租房居住,没有事实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被申请人提交的房东证明和示意图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被申请人认为,李绍达不是在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符合《广东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六)规定,理由是李绍达在离厂距约300米左右福和工业大道租房居住,而李绍达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李绍达合理的上下班路线的相反方向约2公里以外以外的园洲镇下南陈屋德运螺丝厂门前路段。该事实和理由与被申请人原作出的博劳社工认字6008号工伤认定是同一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明显违反行政法治原则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规定的“上下班路线”界定为仅限于单位至居住处的合理路线,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过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有关责任因素、上下班路线等条件限制,其立法本意是为了更加充分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放宽认定工伤的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绍达在单位安排加班的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已属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因此,李绍达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和第十四条第(六)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 ,申请人的丈夫李绍达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理应认定为工伤。但是被申请人无视《工伤保险条例》的明文规定,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做出了错误的工伤认定结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你局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的博劳社工认字700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道。 此 致 申请人(签名):陈炎梅 2007年 3月 日 附:1、本申请书副本1份 3、博劳社工认字600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1份 4、(2006)博法行初第1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1份 5、(2006)博法行初第11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1份 6、(2006)惠中法行终第60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1份
申请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的博劳社工认字700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李绍达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为工伤。
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博劳社工认字700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