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一般来讲,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未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如果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很有可能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的,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这就是不安抗辩权。
根据《合同怯》规定,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在履约时发生了严重恶化,致使其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这些事实表明对方有默示预期违约行为。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履约能力的具体表现,丧失商业信誉的商家,其履约能力必然受到限制,有构成履约不能的重大危险。四是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不能随意主张不安抗辩权,以上情况有确切证据证明的,才可以行使,并应及时通知对方,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