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值费法院支持吗?
主题词:交通事故 车辆贬值费
案件:2010年10月9日22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胡某驾驶其名下的小轿车在停车过程中与停放在原地的刘某名下的捷达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车辆损害严重,该事故经交通队认定胡某负全部责任。
刘某某修复左前玻璃升降器费230元,修理音响及碟盘650元及处理该交通事故的交通费36元,三方协商不成,刘某某将胡某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刘某某经向律师咨询,律师告之刘某某还可以向被告胡某主张车辆贬值费,刘某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车辆贬值鉴定申请,后经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车损减值为5200元,鉴定费1000元。
2011年5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2011)海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
胡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刘某某车辆修理费880元、车辆贬值费5200元、评估费1000元、交通费36元,共计7116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刘某某已自动履行了判决的内容。
提示:车辆贬值费不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