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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督察条例”再修订 警察违纪可当场处置
发布日期:2012-01-01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国之声今晨(9日)2时43分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603号国家令,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条例规定,督察人员在现场督查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措施,当场处置。
  *延伸阅读
  条例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条例规定,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条例还规定,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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