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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发布日期:2012-01-01    作者:孙心远律师
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而申请重新认定的人为申请人,一般由下列职员提出:
 
  1、事故当事人。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申请人必需是交通事故当事人。由于交通事故责任是给交通事故当事人定的,一般不是交通事故确当事人不能成为责任重新认定的申请人。
 
  2、当事人的法定代办代理人。 根据法律划定获得代办代理权的人。
 
  1) 事故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办代理人对事故责任不服的,可以代办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确当事人提起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但申请人还是当事人, 法定代办代理人是以代办代理身份泛起。
 
  2) 事故当事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其近支属可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3) 当事人死亡的,其申请人资格转移由其近支属享有, 其近支属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这是申请人资格的继续,其地位等同于当事人,而不是代为申请。
 
  3、委托代办代理人。当事人或法定代办代理人授权而发生的代办代理是委托代办代理。委托代办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申请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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